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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始终查不清,就只能无限期停止侦查和审判吗?

被告人拒绝说出真实姓名、住址,不意味着犯罪案件只能无限期停在身份核实阶段;也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略抓错人或年龄不明等问题,随便选一个姓名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特定条件,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也对受理作出衔接。

先分真实身份不明与行为人认错

案件已经确认被追诉者就是实施所指行为的人,但其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明,与侦查机关抓到一个同名无关人员,不是同一情况。前者涉及身份调查及法定例外,后者直接关系指控对象和证据,不能靠修改起诉书姓名就修复对错误人员的追诉。

同名、曾用名、冒用资料和登记笔误也应分别核实。身份证明不仅是一串字,还可能影响年龄、前科、管辖以及特别保护等判断;对有具体线索的争议,应及时提出材料,不能因当事人说过一个名字就停止查证。

使用自报姓名有证据和调查前提

第一百六十条要求进行身份调查,同时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等法定条件具备,才可以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不能把嫌疑人暂未交身份证直接等同确实无法查清,也不能以身份不详掩盖犯罪事实仍不清楚的问题。

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符合该条条件的案件要求依法受理,说明真实姓名不明并非当然挡住全部程序。受理不等于已经认定有罪,定罪仍须依法审查证据及其他责任条件,不能省略庭审质证。

羁押期限与调查措施也不能任意解释

条文对身份调查与侦查羁押期限起算有专门规定,现实案件应查是否实际属于该情形、何时查清及采取过哪些合法措施。家属不要仅凭没有户口本就认为机关可以不受任何期限和程序约束,也不要隐瞒真实身份企图把核实拖成无限等待。

涉及是否未成年人、是否依法需要特别程序或辩护保障的,应根据相关证据和现行规则核实,不能用一个不可靠的成人自报年龄,跳过已经存在的合理疑问。具体证据不能自行伪造或让他人冒名作证。

提交身份线索要说明能解决哪个问题

可准备合法取得的户籍或身份资料、曾用名材料、亲属关系和可供核实的联系方式,标注原件、复印件及获取来源。异地档案暂时拿不到,可说明保管主体和查证线索,依法申请调查,而不是只给一张与案中人无法对应的照片。

巫山家属面对外地案件,宜把身份争议与行为证据争议分栏列明,向律师如实说明哪些内容已被机关确认。程序允许特定条件下用自报姓名,并不是对身份真实无关紧要的评价,更不能成为掩盖认错人问题的理由。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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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