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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称讯问时受到威胁,还能申请排除相关供述吗

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来说明某次供述是在威胁下作出,还能要求审查吗?答案不能简单归结为“签了就不能反悔”,也不能只凭一句受到压力就排除全部供述。巫山当事人与辩护人应分别说明讯问取供是否合法、具结是否自愿,以及申请针对哪一份证据。

具结不能替代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依法排除;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应依法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不等于免除证明犯罪的责任。

另一方面,讯问中的批评教育、依法说明可能后果,与以非法方式迫使违背意愿供述并不相同。是否属于法定排除范围,应结合威胁内容、方式及造成的影响判断。不能把任何紧张、后悔或量刑预期落空都直接写成非法取证。

将发生经过具体到可核查的线索

申请应尽量说明讯问日期、地点、人员、受到何种对待、对应哪些陈述,以及能够核查的记录。伤情、体检、提讯登记、同步录音录像、曾向谁反映等,都可能与审查有关;不能提供的,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调取请求。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是要求当事人先独自完成全部证明,也不是只交一份空泛“翻供声明”即可启动任意范围调查。存在多次讯问的,要区分哪些供述受影响、后来是否重复,以及相关法律对后续供述的要求。

保留自己真实记忆,不与同案人交换说法、编造伤情或诱导证人。辩护意见越具体,越便于与客观过程核对。

申请排除与撤回认罪认罚,处理任务不同

可以先提出对某次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异议,同时说明对其他证据、事实和量刑意见的立场。认罪认罚具结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或其他影响自愿性的情况,也应依法审查,但不能把证据排除申请仅处理成“还要不要从宽”的选择题。

依刑诉法及解释,法庭决定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后,检察机关对收集合法性承担相应证明责任;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定非法取证情形的,应依法排除。申请提出后是否符合调查条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等,仍按具体程序处理,不由一方自行宣布。

排除一份供述,也不等于案件当然无罪

排除后应以合法证据审查指控能否成立。其余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独立客观材料以及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均需继续分析;不能保证只要排除一份笔录就一定无罪或释放。

若案件已进入审判,应尽早提交明确申请并保留收件记录,避免仅在最后陈述中笼统抱怨。已经生效的案件,则应另核申诉等适用路径。围绕真实取证过程提出可验证的问题,比机械强调“签过具结书”或“已经翻供”更有助于保护合法权利。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