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作出后,鉴定人已经离开原机构,辩方希望核实原始工作和申请其出庭。离职本身不当然使既有鉴定意见失效,也不能因此省略对资格、检材和鉴定过程的审查。巫山当事人应先明确质疑哪一步,再确定需要向谁依法调取哪些记录。
资格及履职情况,应核对鉴定发生时的事实
查看委托、受理、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和出具时间,核实相关资质、专业范围、回避及依法需要遵守的要求。后来离职与当时没有资格不是同一个问题;反过来,曾在机构工作也不代表对所有鉴定事项都具备相应资格。
机构是否更名、合并或停止业务,应通过合法资料核实,记录原始材料现在由谁保管。不要仅因机构联系电话失效,就在文章或诉讼意见中写成原始记录必然不存在或鉴定已经造假。
核查原始工作,重点是能否还原形成过程
可关注检材及样本的接收、封存和编号,检验方法、设备及关键操作记录,计算或比对过程,以及复核和结论形成材料。需要哪些记录,应与具体鉴定类型和待证问题对应,不是索要越多文件就一定越有利。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资格与身份 | 委托、资质、签名及出具时间 | 当时由谁依法实施鉴定 |
| 原始过程 | 检材流转、工作记录、检测数据 | 结论怎样从材料中形成 |
| 争议与出庭 | 质疑清单、通知及联系情况 | 哪些问题需鉴定人直接解释 |
对原始电子数据应保存来源及完整性,不能拿二次整理的表格冒充原始输出。依法取得的补充说明,可用于解释具体问题,但要与原鉴定区分时间和形成主体,不能无痕替换原结论。
申请出庭,要说明必要性而非只说“不同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是否满足相应条件,要依程序判断,不能把“已经离职”直接等同于“拒不出庭”。
申请时可列明需要说明的具体技术问题、现有材料无法解释之处及其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依法提交。鉴定人无法按原机构渠道联系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供已经掌握的合法线索,由程序内处理,不自行获取或传播私人联系方式。
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排除相应证据,应分别分析理由及法定条件。完整记录问题和调取结果,能帮助法庭审查证明力;仅以人员变动为口号,难以替代对原始材料的实质质证。本文不是对任何巫山案件鉴定真实性的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