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高院未决定引渡逮捕,就可以不再采取任何引渡措施吗

正式引渡请求进入高级法院审查后,不能把没有决定引渡逮捕,直接解释成对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作任何措施处理。引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这一阶段的决定分流: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决定。

先确认已进入哪一个引渡阶段

本条以高级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所附材料为前提。是否已收到正式材料、目前是哪一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应依真实文书核对;不能把外国尚未正式提出请求时的紧急引渡拘留,沿用成整个审查阶段的同一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要求,对不采取逮捕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决定引渡逮捕;不采取的,则有监视居住分支。法律并未在这里规定家属交一份保证书就当然不采取措施,也不能把普通刑案的取保决定直接移用到引渡程序。

决定权与实际执行分别对应

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在该阶段由法院依法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应引渡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执行一份决定,与由谁依法作出决定,是两个需要核查的事项,不能只从实际接触的人员推断全部权限。

第三十五条对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另有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的规定。应提出真实健康或身份资料依法审查,不能把可能适用的安排承诺为无条件自由,也不能用虚假诊断制造措施依据。

后续程序变化要重新核实际依据

国务院准予引渡后的措施还有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外国撤销或放弃请求亦有相应处理。当前阶段的决定不能不问后续真实变化永久套用;反过来,程序未实际变化,也不能只用口头换名称代替法定决定。

可整理正式请求转来、法院收件、措施决定和公安执行的对应文书,注明实际采取日期及尚待核查事项。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自措施采取之日起可以依法聘请中国律师,提出具体程序意见,不应因还未进入国内普通起诉而放弃核查,也不承诺提出意见必然解除措施。

依据:引渡法第二十、三十至三十七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