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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八十周岁有疾病,就必须假释不用再核法定条件吗

服刑人员已经八十周岁,患有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并不是仅凭年龄证明就必须假释。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一条设置优先适用假释的安排,同时保留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相应减刑和假释条件等前提。

优先不是替代假释条件

第三十一条针对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并且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规定优先适用假释。不能把优先解释成只要高龄和病历存在,就无需再查原判、实际执行及其他限制。

特别是依法不得假释的对象,不能仅靠年龄达到八十岁便宣布禁限消失。实际病情、生活能力与再犯罪危险,应由依法形成的真实材料支持,不将家属愿意照顾作为全部法定条件均已证明。

不符合假释条件,另看从宽减刑路径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从宽处理。第二十条侧重认罪悔罪实际表现,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等情形的幅度或时间放宽设置相应边界,不能理解成另开一条无条件出监通道。

一般老年罪犯的定义与第三十一条八十周岁特别安排,也不是同一个数字。第三十九条所说老年罪犯,是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不能把达到这一年龄便等同满足八十周岁优先规定。

资料应说明真实能力和可落实的照护

可依法准备身份年龄、正式医疗和生活能力材料、执行表现,以及真实居住照护等支持情况,分别说明每一条件。诊断并非本人名字、检查日期错误或材料过期,应依法核实补充,不能为取得优惠夸大病情。

最终应按适用法律确认进入哪种审查及其可能范围,不预告释放时间,也不把委托费当作加速批准的对价。高龄制度体现具体条件下的从宽与优先,不是用年龄标签取代全面审查,亦不否认所有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必要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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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