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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追诉期限能只按首次失职日计算吗

对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不能只看到工作人员哪天作过错误决定,就一律从那天计算。二〇一三年渎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适用前仍须查所指罪名和结果是否真实符合条件。

这是针对结果条件的起算规则

应明确所指行为是否构成相应渎职犯罪、其法定危害结果是什么,以及何时实际发生。发现、审计确认、举报或新闻公布的日期,不当然就是危害结果发生日。材料中应将这些日期分别记录,不能挑较晚的一项替代。

解释并未说所有渎职行为都可以无条件等到最后发现时起算。对不属于该项结果条件的行为、相应追诉期限长短及其他法定规则,仍应另依法律审查,不用一条特别起点包办全部时效问题。

数个结果与同一结果尚未消除不同

主张按最后一个结果计算,应能说明各个结果的内容、发生和与所指犯罪的联系。损失至今未追回、受害人仍感痛苦,不当然证明每天都新发生一个法定危害结果;也不能将互不相关事件强行连成一组。

相反,确有数个依法应评价的结果,也不应只取最早那次,删除后续真实结果。刑法关于连续、继续犯罪行为的起算,与本条危害结果规则须区分适用,不能仅因某一关键词相似就互相取代。

可制作行为、各项结果、发现与程序处理四条时间线,对每个日期注明原始依据和争议。若涉及立案、控告后不受期限限制等问题,再分别核法定条件。不倒签资料制造新结果,也不以近期再次投诉作为当然延长追诉的办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