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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中标项目四百万元,还必须同时证明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吗

串通投标的中标项目达到四百万元,但行为人没有获得二十万元利益,就当然达不到刑事追诉条件吗?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第二第六十八条,将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中标项目金额等分列情形,不能把几条并列路径改成必须同时具备。

先证明刑法所指串通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情形,并要求对应利益受损等法定条件。不能只因几个投标价格接近,或一家企业失去项目,就跳过真实沟通、文件形成及其他事实审查。

招投标行政规则中的违法认定,与是否具备全部刑事条件也应分别核。收到行政处罚并非已经被法院定罪,形式上公司名称不同,同样不自动证明独立竞争。

三个金额不是同一张表的同一指标

第六十八条列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等情形。所指中标项目金额,不能直接当作本人实际获利,也不能因为本人所得不足二十万元,就删除另一项依法成立的路径。

应核实际中标项目与所指串通事实的对应,预算、最高限价、合同变更和真实中标文件可能证明不同事项。不能用与本人无关的另一项目补金额,也不能只凭整个集团业务总额代替本项具体指标。

不到一个金额,也不能任意保证全部无责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特定受罚后再次实施等,第六十八条还有其他情形;是否适用仍须完整事实。对数额没有证明,应明确缺口,不得以其他情形几个字兜底所有普通投标失误。

可以制作项目、具体串通行为、参与人员、法益损害及各指标对应表,附真实投标与中标、沟通和资金资料。依法反映问题,不侵入竞争者账号或与他人补造一致解释。律师应分析哪条路径有依据,不能以未获利承诺不立案,也不从项目较大预告所有经办人员均有罪。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