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证人作证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都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但情节严重在两款中所处位置不同。第一款对所列妨害作证行为规定基本处罚和严重时的较高刑档;第二款将情节严重写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条件。不能直接套同一入罪门槛。
第一款应先查法定行为和方法
该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要核具体对象、行为、方法和本人实际参与,不是所有与证人的普通联系、依法通知或对事实的真实核对都属于犯罪。
法条在基本处罚之后另写情节严重的较高档,不宜改写为只有先证明严重才需要审查第一款。与此同时,没有在基本款重复这一用语,也不表示任何细小争执均应刑事化,具体构成与全案情节仍须依法判断。
第二款不能删掉严重条件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二款明确要求情节严重。应查被指证据、实际帮助、故意及严重依据,不把原件暂时未找到、文件版本不同或者他人一句材料有问题就直接当成毁造证据已经证明。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第三款另有从重规定。身份认定和个人行为仍要对应,不能由司法系统工作背景自动推定实施,也不能将其他人的从重条件移到并非该身份的人员身上。
事实表应标清适用哪一款
巫山读者可分别列行为、对象、个人认识、具体材料及拟适用条款,再说明情节严重在该分支的意义。法律意见不能只写妨害证据四字,便把基本构成、加重刑档和身份从重全放入同一结论。
已经发现证人受威胁或证据可能被毁,应通过合法渠道报告、保全和申请调查,不自行以利益交换所谓真实证言,不擅改或销毁资料。文章用于识别法律结构和合法请求,不提供妨害作证或毁造证据的操作方案,也不承诺只要未造成最终错判就必然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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