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每一次都没有达到通常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就一定不能构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将数额较大与多次敲诈勒索并列,2013年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三次以上属于多次。不能把每次金额较大额外加作这一路径共同必需的条件。
次数须是真实行为,不是文件数量
应还原各次要挟、索取、对象及发生时间,查是否确有符合敲诈性质的多次行为。同一沟通被保存成多个截图、一笔要求分期付款,不能只按截图数或到账笔数便自动宣布达到三次;具体是否属于多次,应依真实经过依法认定,本文不创统一拆分算法。
对本来不属敲诈的合法请求,不能为凑次数强行计入;对确有多次行为,也不能只取最后一次而隐去其他事实。每人的认识、参与范围和意思联络均须证据,不能按同公司或同群身份共同计数。
不要求逐次金额达标,不等于任何微小冲突都犯罪
行为、非法取财目的与法定证据标准仍须核实,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规定也不能被删除。次数条件并非代替实质审查的机械计数器,但不能反向承诺金额小便当然无需调查。
本条两年多次行为,与解释第二条一年内受过特定行政处罚后本次行为的条件不同。前者不以先受处罚作为同一前提,后者也不能仅凭次数凑成已经受罚。两套记录应分开核,不把发现日或处罚书数量任意替换行为次数。
让每次事实均可对应证据
巫山有关人员可按时间、具体要求、手段、对象、实际取得和本人参与逐项列明,标记同一事件重复材料和待核部分。原始沟通依法完整保存,不删去前后文,也不为数量有利补写不存在的要求。
受到现实威胁应及时依法求助,不自行赴险收集更多次数。是否构罪、怎样定性及从宽,由真实全案决定,不因某一方简单说够三次或未到钱数便预定结果。
依据:[敲诈勒索刑事解释第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310.html);[刑法第十三、二百七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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