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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中夹藏特殊走私物品,为什么不能只用一个偷税总额定罪

一批普通货物里夹藏其他受特殊管制的物品,定罪时能否把全部折成一个偷税总额,统一按普通货物走私?2014年解释第二十二条要求,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一百五十二、第三百四十七或第三百五十条所规定对象,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普通货名不能盖住真实对象

申报名、合同名称与实际查获物不一致时,应查明真实种类、数量和相应管理依据。不能仅因大部分货物可正常交易,就把夹藏对象一并当作普通货;也不能因为包装异常,就省略物项认定直接选择较重的罪名。

同一箱内的货物可能来自不同交易安排,实际谁装入、谁知道及支配,应有证据连接。查获地点、封存及鉴定资料的完整性均可能影响判断,不能以一个总清单替代对象识别,更不能要求当事人自行拆解不明危险物证明种类。

货物种类、犯罪构成与罪数分三步

先确定实际对象,再核每一类行为是否构成相应犯罪,最后处理罪数。解释中的构成数罪不是说每多一种商品便自动加一个罪;但不同对象分别符合犯罪构成时,也不能只为计算方便把特殊对象折成普通货物税额后删去独立评价。

普通货物的偷逃税额、特殊对象依法采用的数量或其他情节,不一定是同一个口径。某一类尚未达到相关构成条件,应按真实规定说明,不能用另一类较大金额填补;鉴定或清点未明也不应把未知写成已经证实。

不把港口夹带管理等同刑事罪数

港口因涉嫌夹带而检查、拒绝服务及报告,属于需要依法履行的相应管理义务。是否已经查明走私、具体物项及构成几罪,仍须按刑法和解释审查;不能拿一份拒运记录直接替代全部刑事结论。

巫山有关人员可按货物类别、原始申报、实际查获、认定依据、参与人员和被指行为逐项建表,另将每一罪的证据列明。提交异议时指出具体哪类物项、数量或认识存在问题,不以普通货物价值占比大代替分析。依法配合核查不等于同意把全部未知责任一并归给所有经办人。

依据:[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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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