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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在境内水域运输,内河入海口与普通内河怎样影响走私审查

一船货在境内水域被发现,没有重新跨越国境,是否就绝不可能按走私罪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对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特定货物作了特别规定。2014年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说明,此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不能把所有内河都写成内海

适用时应核实际行为地点及相应水域性质。内河入海口被明确包括,不等于任何内陆河段都因最终通海而自动适用这一概念;同一运输任务有多个区段,也不能只取起点或合同写的目的港代替实际地点。

航行记录、船舶定位、港口和交接资料可以成为核实线索,位置与水域判断须有可靠依据。不能用一张截断地图或经营者习惯称呼完成认定,也不能让普通经办人为补齐证据擅自修改定位记录。巫山本地发生内河运输,并不使全部业务天然落入本项。

还要核货种、数量与证明条件

本项分别列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及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形。实际运输、收购或贩卖的对象及各自条件应逐项核查,不能仅因未随船携带某张单据,就对任何普通货物直接宣布走私犯罪。

解释第二十条要求构成犯罪后按货种适用相应条款。依法具有一般水路运输资质,与本批货的进出口管理和合法来源证明不同;有运输资格不包办货物合法,缺少某项经营手续也不能代替本项犯罪构成。

将地点证据与交易证据连接

审查可形成实际区段、行为时间、运输或收购主体、货物身份及合法证明五项对应。对某段地点存在争议,明确应核的是哪一段、何时发生何种行为,不能用船整日都在境内这一句话跳过特别规定。

个人责任还要核参与和认识,不能因为在船上就将船员全作相同处理。已经提供的真实来源资料应完整保留,对确有缺口依法说明或提出调取线索;不能借补单据掩盖原交易。该题解决特定水域内行为的法定边界,不提供规避检查路线,也不承诺只换一个装卸点即可免责。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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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