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经营困难要裁员,一名员工提出家庭只有自己就业,还要扶养老人和未成年孩子,要求优先留用。单位则说所有人都按同一考核分数处理。巫山劳动者与企业应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经济性裁员,再核对优先留用条件。家庭负担不是随意贴上的标签,也不能被一张评分表直接忽略。
优先留用规则有具体的适用场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的原因、数量和程序作出规定,并列出应优先留用的人员。企业需要满足相应法定情形和裁减人数条件,依法说明、听取意见并报告方案,不能只把解除通知标题改成经济性裁员,就当然取得解除依据。
应查看企业提出的实际原因、职工总数、拟裁人数及方案,区分个别不胜任解除、协商解除、合同期满和经济性裁员。不同路径有不同条件,不能把所有经营不佳时发生的离职都塞进第四十一条,也不能通过分批改名来回避依法应遵守的程序。
家庭条件不是只有一项收入证明
第四十一条列举的这一类人员,涉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并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核对时应把家庭就业情况与扶养需要分别说明,不能只说本人收入最低,或只交一张孩子出生证明,就省略其他必要事实。
配偶暂时休假、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亲属偶有零散收入以及实际共同生活负担等情况,须据实解释,由具体程序审查,不能臆造一套适用于全部家庭的认定口径。单位可以合理核实必要材料,但不应要求劳动者公开无关亲属的全部账户或在公司群展示私人病史。
优先留用与依法不得解除不同
优先留用不是不论任何原因都永久不得解除。第四十二条对医疗期、孕产哺乳等依法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的情形,另有保护规则。应先识别不能适用相应解除路径的人员,再依法处理优先留用,不能将两类规则混成同一个名额竞争。
同一方案中还可能有较长期限固定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其他优先人员。具体安排需依法综合审查,不能由员工自行宣布自己当然排在所有人之前,也不能由单位在方案中写一句优先仅供参考便把法定要求取消。存在真实岗位和条件争议的,应把理由和材料列明。
提交材料应留有完整的交接记录
劳动者可整理劳动合同、裁员通知、家庭必要情况及扶养事实,按合理渠道提交并保留收到的记录。已告知单位但名单仍未考虑的,可以书面询问处理依据;材料尚不完整的,及时说明并提出合理补充安排,而不是等离职很久才首次提出当时已有的情况。
企业应说明收集范围、核实方式、考虑结果及不同安排的客观依据,保护资料安全。劳动者也应诚实说明已经变化的事实,不隐瞒真实就业情况或制造虚假证明。认可收到方案或参加说明会,不当然等于劳动者已经同意协商解除或者放弃依法提出异议。
解除后需要核查的仍不止补偿数字
是否依法解除、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履行或赔偿等请求,应分别判断。不能仅因支付过一笔款就跳过解除合法性,也不能把优先留用争议自动折算为任意高额损失。保留通知理由、日期、已付款和签署内容,依法选择具体请求。
企业在法定期间重新招用人员的,第四十一条还设有通知被裁减人员及同等条件优先招用的规则,这是裁员之后的另一事项。当前争议先聚焦是否依法识别和考虑优先留用,事实与程序清楚,才有条件判断方案如何改正或后续怎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