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已经正式受理,却一直收到“还在调查”的答复,当事人是否只能等鉴定机构自行解释?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处理决定和书面告知时间。核查时应以受理决定为起点,不能把首次咨询、鉴定受理和行政投诉受理混成同一个日期。
六十日从投诉受理决定起算
第二十五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不是从原鉴定完成、投诉人知道损害或者邮寄第一份不完整材料起一概计算,也不是鉴定机构自己完成技术鉴定的工作期限。
应取得受理通知及送达,记录受理决定日期、后续来函和实际进展。若争议尚在是否受理阶段,则应另核第十七条等受理规则,不能用已经处理满六十日这个结论,掩盖最初是否受理仍不清楚的问题。
延长有条件、有上限,也应书面说明
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须将延长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不是任何一句“专业问题复杂”,都自动使办理期无限延长。
核查重点是是否存在相应决定、批准及告知,具体延多久、为什么延。不能把上限直接当每件默认九十日,也不宜在未取得实际节点资料时,只靠客服通话推断机关必然违法。条文没有将当事人自行等待或机构另行沟通一概排除在处理期间之外。
作出决定后,另有七个工作日告知要求
第二十六条要求,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不服结果的救济途径、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六十日、延长三十日使用的是条文规定的日数,告知要求明确工作日,不能将不同表述随意互换。
处理决定是否已经形成,与当事人何时收到是两个节点。收到完整文书后,应看查明了哪些事实、每项投诉如何处理及救济告知,而不只看抬头写“回复”还是“决定”。没有获得自己期待的处罚,不直接等于机关一直未处理。
对迟延和对处理结论,分别组织请求
可准备受理、延长、决定及送达的时间表,附现有书面材料,明确希望取得哪份文书、核实哪一段迟延或对哪项处理提出异议。办法第二十八条保留依法复议、诉讼的救济,具体是否前置、何时起算须结合实际行政行为和现行法律核查。
行政调查结果也不能代替原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判断;等待投诉期间,应依法同步应对举证、质证和法定期限。律师可以把程序是否逾期与实体处理是否有依据分开分析,不把超过某日直接包装成鉴定必然造假、行政机关必定赔偿或原案件自动改判。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