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是维修工作,不能只按借车事故处理
车主把汽车送进修理企业,维修人员为检验故障驾驶试车,途中撞伤行人。车辆登记在客户名下,不代表客户必然对全部损失负责;也不能仅因实际开车的人是员工,就不核对其工作身份与试车经过。先确认车辆为何交付、谁安排驾驶以及该行为与维修任务的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维修中的必要试车是否属于工作任务,需要结合维修单、企业安排及实际操作判断,不是工作人员自己说正在工作就足够,也不应只因车不属于修理企业便排除该规则。
维修保管、擅自使用和车主指令要分清
查看送修内容、是否需要道路测试、谁取得钥匙、行驶路线与时段。客户约定不得私用,与正常检验是否被允许,不能混为一谈;下班后擅自开车办私事和经负责人安排测试,会产生不同争点。企业内部禁止试车,也要与实际安排及管理行为一起审查。
车主主动指令明知不具驾驶资格的人上路,或隐瞒会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已知故障等事实,可能涉及其自身过错,不能只拿送修单就当然排除一切责任。但普通交车维修与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不同,不能不查关系就直接套用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同一责任结论。
对外赔偿与企业向员工追偿不是同一层
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的对外责任,不能因为企业认为员工操作失误就一律转给个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能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应依规则与具体证据判断,不能把一般失误自动写成员工赔全部。
受害人应分别查事故责任、损害及责任主体,保险是否覆盖亦看真实保单和适用规则。车辆原有交强险、商业保险与企业另行投保的险种可能作用不同,不因保险公司暂未答复就放弃核对企业责任,也不因保额足够就省略侵权主体分析。
先保留维修任务与车辆控制资料
巫山车主可保存送修工单、故障说明、交钥匙及取车通知,事故后如实提供已知情况,不删除与试车有关的往来。修理企业应保留人员安排、驾驶资格、测试目的和车辆管理,不能在事故后补写员工从未获准接触车辆的记录。
委托律师时,把维修合同、试车事实、事故与损失材料放在一起,再决定请求对象和相应依据。准确区分工作任务、擅自私用及客户自身行为,比只问车主还是司机赔更能接近真实责任;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与多大范围的责任,应经完整证据审查,不预设固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