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昏迷期间,家属为了保存证据、处理事故索赔签了律师合同,伤者清醒后表示不清楚这项安排,不能简单按“家属签字就全部有效”或“本人没签就全部不付费”处理。应查明签约人以什么身份委托、代理权限从何而来、律师实际完成了什么,以及伤者恢复相应意思能力后如何确认。
亲属、付款人和有权代理人并不相同
巫山事故家属可以先核对合同写的是为自己提供咨询,还是代表伤者委托索赔。亲属关系本身不当然赋予对成年伤者全部民事事务的无限代理权;需要适用监护或法定代理的,应依法确认条件与资格。昏迷时不能真实表达,不等于可以让家属模仿其签名或代刷脸完成所谓本人授权。
受托工作也要区分紧迫的资料保存、一般法律咨询与处分实体权利。即使某人依法能够代为处理部分事项,接受赔偿、放弃请求或签署全面结清协议,仍应核对权限和是否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签约与向法院提交授权手续不是同一层操作。
恢复意识后,核对的是完整意思能力和具体文件
能短暂说话不必然代表已经能够理解复杂委托和费用安排,应结合真实状态依法判断,不能让伤者在无法理解时补签。能够自主决定后,可以向其说明合同范围、已办事项、尚待程序、费用和可选择的后续安排,并保存真实确认。
是否构成追认、原行为是否本有合法授权,以及哪些行为仍需补充手续,应分别分析。仅认可律师曾帮助调取资料,不宜扩大解释为认可全部未披露收费;本人决定继续委托的,也可重新明确范围,而不是把历史文件倒签成事故前形成。
费用结算回到合同主体与实际工作
由家属自己订立的服务合同、依法代伤者订立的合同及存在无权代理争议的合同,付款责任可能不同。应列明已收款、工作成果、实际支出和未开展项目,依法审查效力与结算,不因为伤者改变决定就自动全退,也不能只凭“一经付款不退”拒绝解释。
巫山当事人更换或终止服务时,应同步处理原件、电子资料、授权和关键期限的交接。家属垫付费用将来能否向伤者主张,还需结合委托、必要支出等具体关系,不能把付款流水直接当作伤者认可全部债务的证明。律所应统一收案收费并如实说明权限,避免在救治紧迫阶段把帮助办事变成难以核对的长期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