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交通事故委托合同写“从赔偿款中按比例扣律师费”,垫付医疗费和保险公司先付款是否都计入,不能只看最终判决上的总金额。先审查收费方式是否适用于本案,再弄清约定基数、委托前已到款项及实际新增回款,避免同一笔费用被算两次。
先判断能否使用这种收费方式
普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请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不能混淆。收费规范禁止特定类型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括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事故同时涉及侵权与工伤的,应分别识别委托事项,不能把禁止事项统一装入一个“赔款提成”合同。
对于依法可以约定风险代理的事项,还需专门书面合同、告知提示和收费限额审查,不能只在普通委托书中写一句扣款比例。所谓先少收、结果出来再收,也应按实质判断,不能靠改名称规避规则。
垫付医疗费首先要看是谁垫的
当事人自付医疗费后来获赔,与保险机构或对方直接支付医院费用,资金流向不同。裁判列示全部合理医疗费后再扣除已付款的,不能把列示总额和实际补付额同时叠加为两笔回款。对由救助基金等垫付且可能依法追偿的款项,还应另查其性质,不宜直接视为当事人可自由支配的净赔偿。
同一笔保险先付款可能已经在最终赔付中冲减。应建立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用途、是否纳入最终结算五项记录,再与收费条款逐项对应。
委托前已经收到的款项必须明示
如果部分赔款在律师接受委托前已到账,签约时应列入既有回款清单,明确是否排除以及计算理由。不能事后把“全部案件金额”扩大成一切历史收款。条款不清时,需要结合双方真实约定、提示说明及合理性等分析,而不是由一方单独改口径。
对直接付给医院、用于返还垫款、分期到款以及减免债务等不同情形,可以约定各自如何确认实现利益。约定不得违反收费规范,也不应以扣住当事人全部赔款作为迫使其接受新价格的手段。
结算单应让当事人自己算得出来
列明符合约定的实现金额、排除款项、计算方法、已收律师费及此次应收余额。风险代理各环节服务费合计还应符合现行分段最高限额,不能每个阶段分别套最高比例再累加。代付鉴定、诉讼费用及差旅,应按约并有有效凭证,与律师服务费分列。
律师费从回款中支付,也不代表律师当然可以代收或自行处分赔款,应核对授权、账户和律所统一收费要求。巫山当事人签约前把垫款和先付款摊开核对,比等赔款到账后再争论“这是总额还是净额”更容易控制费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