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已作离婚判决,准备在国内更新婚姻状态或再婚时,不宜只把译文拿到窗口便认为承认手续全部完成。巫山相关家庭应先核双方国籍、外国裁判生效和送达情况,再依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婚姻身份关系部分;财产、生活费和子女事项不能直接随同包办。
先确定申请人身份和文书性质
最高法现行外国离婚判决承认专门规定,分别处理中国公民申请及外国公民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等情况。不能将两名外国人的离婚申请与涉及中国公民的案件一律按同一受理条件办理,也不能因婚姻当年在国外缔结,就否定中国公民依法申请的资格。
文书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相应离婚判决或依法可申请承认的调解书,不是律师意见、离婚谈判草稿或尚未生效的临时安排。港澳台裁判另有制度,不按外国法院判决直接套用本题;行政登记离婚文件,也不能不加识别当成外国法院裁判。
身份承认与附随给付分开
专门程序明确,外国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专门规定。申请承认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不等于境内房产已经过户、抚养费已可直接执行或境外财产已全部处理。
应列具体目的,是确认已经离婚,还是另需执行给付、办理登记或解决子女问题。其他事项按条约和相应现行程序分别审查,不把一份承认裁定扩成对外国判决全部条款的无限认可,也不为方便办理隐去同一判决中的限制内容。
准备完整裁判、生效和送达材料
专门规定要求书面申请及外国离婚判决正本、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判决未说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依法提供出具法院的生效证明;缺席裁判还要核合法传唤及相应证明,不能只说对方没来就断言不需要任何材料。
保留完整文书、签发及送达、生效和可能撤销变更情况,不截取仅写准予离婚的一页。证明手续应结合文书、适用条约及当前规则办理,不能机械要求一切国家文件均走相同领事认证,也不认为做了翻译便等于全部真实性和效力已确认。
到有权法院申请而不是任选窗口
专门规定对申请人住所、经常居住及不在国内等情形作有中级法院受理安排。应提供真实连接点和身份资料,结合适用条约及现行民事诉讼法核有权法院,不因人在巫山咨询就直接把材料交给当地任意基层法院。
申请书说明外国法院、判决内容时间、受传唤应诉和请求理由。委托代理应提交合法授权,境外形成的授权材料依法办理证明手续;签委托不等于律师可以省略本人真实身份、此前境内外程序及联系情况的说明。
先披露已有程序再选择路径
外国判决是否生效、外国法院管辖、送达与陈述机会、已有中国或者第三国裁判等,关系承认审查。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外国判决审查规则与离婚专门制度须结合适用,不能只凭双方现在都同意离婚就省去生效、程序和公共利益等条件。
已经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承认或取得其他裁判的,应完整提供,依法处理程序衔接,不同时在不同程序使用互相冲突的婚姻状态。收到我国裁定后及时核效力、可用救济及后续使用要求,不凭旧材料中不得上诉一句话推断所有现行救济都不存在。
可形成身份及婚姻、外国裁判与生效送达、国内连接点和既有程序、具体使用目的四组材料。律师工作的成果应明确承认范围和后续尚需办理事项,不承诺一份外国离婚判决自动完成境内外所有家庭财产与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