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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涉外夫妻的人身关系,也能照搬财产协议中选择的外国法律吗?

一份协议不一定管所有婚姻问题

夫妻签过适用某国法律的财产协议,发生共同生活中的身份权利义务争议时,能否直接沿用同一法律?应先确定请求涉及什么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针对夫妻人身关系,第二十四条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两者采用的法律确定方法不同。

巫山家庭核查跨境婚姻材料,可以把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离婚请求和子女问题分开列出。结婚证上有外国地名,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按那个地方的法律处理;协议标题写婚姻协议,也不能替代对每项内容的定性。

人身关系先找共同经常居所

第二十三条以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为第一连接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应依据真实共同生活情况识别,不能将户籍地址、一个人的护照或短期旅行目的地直接当成双方共同经常居所。

双方长期生活地点发生变化时,需要说明争议所对应的事实和时间,不靠为诉讼临时租一个地址改写既往生活。可以准备居留、住所、工作和共同生活记录,并如实说明短期离境原因,由具体程序核实其意义。

财产选法条款不能任意外推

第二十四条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连接范围内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并不等于第二十三条也开放同样选择。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要求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法,不能仅以双方签字或对方曾经同意,就跳过人身关系的专门规则。

反过来,一项争议确实在处理财产权益时,也不应因当事人同时存在身份纠纷,就把已依法作出的财产选法当然废掉。同一协议可以含不同性质条款,需分别审查,而不是整份文件只能套一个条号。

没有共同连接点,不靠猜测补结论

如果双方既无共同经常居所,也无共同国籍,第二十三条本身没有继续列明一个任选国家的顺序。应结合第二条和其他相关特别规定处理未规定事项,不能自行增加谁先起诉就用谁国籍国法的规则。

有强制性规定或外国法律适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须审查相应法律边界。这里的法律选择只解决适用哪套实体规范,不自动决定哪国法院有管辖权,也不保证外国判决在另一个地方当然得到承认。

先做争议分类,再准备具体法源

可制作一张问题表,逐项列出请求、性质、共同生活地点、国籍和拟援引依据。与子女监护、扶养或者诉讼离婚有关的请求,应核各自专门条款,不只引用夫妻人身关系作为统一答案。

确定需要外国法律后,还要依法查明现行具体规定及适用条件,不把亲友转述作为法律内容。律师受托时宜明确本次处理的是哪项关系和哪些材料;把分类和连接点说明清楚,才能避免一份财产协议被误用来包办全部家庭争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