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作业结束,被救助方既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担保,财产一直留在完成救助后的地点。救助方能否直接把船或货卖掉抵费,须区分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拍卖与自行处分。在救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现行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九十日及提前拍卖两条路径,并没有赋予救助者任意变卖的权限。
九十日从获救起核,欠款和未担保须同时查明
本条针对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应记录何时获救、财产状态、救助款请求和担保沟通,不能把九十日统一从最初呼救、报价或律师发函日起算。
已经提供满意担保但付款仍有争议,与既不支付也不担保不同。担保是否实际有效、范围如何,应据文件核实,不把对方口头说保险公司会管当成担保已落实,也不能因自己不喜欢某份担保就不说明理由而认定从未提供。
无法或不易保管,可以依法请求提前拍卖
第一百九十九条还允许,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价值的获救财产申请提前拍卖。这些是实际保管问题,不能只因救助方想尽快回款就宣布适用,也不必机械等到财产已经完全毁损才提出。
可保存货物性质、保管条件、现有风险、必要费用和价值依据,说明为何等待会造成不合理损失。估价、保管和拍卖涉及专业事项,应按法院程序处理;自己找买家签了低价销售合同,并不会因此变成法院依法准许的强制拍卖。
拍卖所得有顺序,余款不是额外救助奖励
依本条,价款先扣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再依法支付救助款项。剩余应退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得不足,救助方仍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所以,拍卖成交价不必然就是最终救助报酬;不能把所有余款留下,也不能把不足全部说成救助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实际受偿、剩余请求及退还对象需要逐笔列明,已有付款或保险等代付的同一项目应准确反映,防止再次收取。
先确认确属海难救助,再选择财产处理程序
本章适用于法定水域内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救助,并有对象和合同适用规则;普通内河运输欠费、港内例行拖带和没有遇险的常规服务,不能只改称救助便套用九十日拍卖。已经存在其他担保、诉讼仲裁或财产权争议的,也应向法院完整说明。
可以交付救助结束与获救日期、请求和担保状态、保管风险及费用、财产与权利人四项材料,再依法申请相应处理。本规则采用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历史行为应另核时间效力。及时保管与依法申请可以并行,不能用无权变卖代替应有的司法程序。
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相关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部官方全文:https://zjhy.mot.gov.cn/zzhxxgk/jigou/zcfgc/202511/t20251120_4180124.html ;最高法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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