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只列设备价款和期限,租金表却留白,双方后来对每期金额争执,不能直接按普通厂房租金的市场价格处理。巫山企业应先核对有无能够补足的约定,再按融资租赁专门规则审查购买成本、合理利润及已经履行的情况。
一、先读完合同和相关交易文件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它不是授权一方在合同签后随意填写金额,也不表示只要某页没写数字,其他有效约定就全部失效。
应核租金附件、报价确认、审批回函、电子签约版本、计算公式和补充协议是否已成为合同内容。只有一方内部制作的测算表,与已经向对方披露并得到同意的条款,证明作用不同。
二、真实购买成本不能凭设备宣传价代替
核对实际采购合同、发票、付款、折扣和设备范围,说明合同总价是否包含配套、运输或其他成本。设备目录的指导价、融资申请中为估值填写的金额,不当然等于出租人的实际购买成本。
售后回租还应核实真实出售价格和融资结构,不能在机器价值、融资款及租金本金之间任意切换。必要费用能否进入成本,要结合合同、实际发生和适用法律判断,不把所有企业管理开支都分摊给承租人。
三、合理利润需要说明计算依据
法条中的合理利润不能被解释为任何希望取得的利润。出租人应明确计算方式、期间和构成,承租人也应具体指出重复收费或事实错误,不只说利润太高。正常租金、手续费、逾期责任、保证金和期满留购价应分项说明。
不同名目的费用可能指向同一融资利益,应防止重复计算;但也不能仅因另收一项服务费,就不问是否有真实服务而一概宣布全部租金无效。金额争议需要真实交易资料和法律依据共同支持。
四、既往付款可帮助解释但不包办结论
已按某一表格连续付款、双方对账或曾明确确认余额,可能帮助查明真实合意。仍需核对付款背景:是无异议履行、临时付无争议部分,还是在保留异议下支付。不能仅从一笔转账金额就推导承租人永久接受所有计算条款。
发现表格后补或电子版本不同,应保留原始文件、形成及发送记录,依法提出具体核查。不得自行改动合同附件,也不能因争议就擅自将出租人所有的设备卖掉抵账。
五、形成可以复算的租金结论
将确定的成本、利润及其他合法项目、已付款、抵扣和争议余额列入同一计算表,注明依据与待核部分。协商补充约定的,写清生效期间、分期节点及历史款如何结转。仍需裁判的,提出明确请求并提交基础证据。最后要得到的是依法可说明的价款,而非把一张空白租金表变成任何一方任意定价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