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金额和收款人留空后交给交易相对方,并不等于对方可以任意填成任何数字和任何收款人。票据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分别允许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有无授权、授权范围与实际填写,应与支票其他法定要件一起核对。
空白可依法补记,不是所有项目都能随意留空
第八十五条明确,金额未补记之前不得使用。第八十六条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设置了授权补记安排。不能据此推导出出票日、出票人签章等所有必须记载事项,都可以让持有人事后凭自己意思补上。
同样,看到金额空白,也不宜完全不查就认定支票从来不会产生任何后果。支票交付、授权和补记后的实际状态会影响判断,双方应保存原有票面和形成过程,不以事后各说一句当初没有写清替代证据。
授权应具体到能执行的范围
可以围绕对应交易、金额上限或计算方式、收款人、补记条件及交付用途留存书面约定。合同结算单、邮件和有权人员指令,应与那张支票的编号和交接日期对应。公司员工同意的权限,也要核实,不能把普通经办人的随口承诺当成无限额度。
约定待双方确认尾款后补记,与交付时已经授权按固定金额填写不同。尚有质量扣款、退货或已付部分时,不能未经核实重复填入。基础买卖账目存在争议,并不表示任何填法都当然成立,也不表示出票人可以在明确授权后随意否认一切。
超授权与票据后续流转,需要分别审查
发现填写超过授权,应保存原始支票信息、授权文件、结算和流转记录,具体指出哪项不符。是否能够对某一持票人提出抗辩,还涉及票据取得方式、善意恶意和其他法定条件,不是只要出票人与原收款人之间吵起来,就自动否定每一个后手。
如果涉及伪造、冒用或者盗取支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银行说明能够核实的事实。不能为了制造未授权的样子补签假协议,也不能通过私自涂改已经填写内容解决纠纷。对止付、挂失和诉讼等措施,应按真实情况及法定程序办理。
财务控制应发生在交票之前
企业交付空白支票时,应明确授权人、接收人、用途和保管责任,留存登记与交接;能够直接填妥并核验的,不必为了方便把决定金额的权力完全交给外部人员。未补金额不得使用的规则,也应体现在具体审核步骤中。
巫山企业与外地供应商结算,可先完成应付金额确认,再按授权办理。收票方则应取得能够证明填写依据的材料,不能认为支票在手即可以自己决定债权。把票面、授权和交易结算对应起来,才有基础判断实际取得和行使的是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