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发明申请已经公布但尚未授权,使用者是否完全不用考虑临时使用费?

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公布,尚未得到授权,并不意味着任何实施者都可以不考虑费用;申请人也不能仅凭公布就把尚未授权的申请当成完整专利权到处要求停产。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布后可请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临时保护与授权后的侵权责任须分开核对。

公布、授权和法律状态是三个核查点

提交申请不等于已经公布,公布也不等于审查通过。应取得申请号、公布日、实际公布的文件和后续授权或终结状态。给产品贴上正在申请专利标识,或者向客户展示受理回执,不会自行产生第十三条所要求的全部事实基础。

临时费用针对公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不能把公布前所有接触技术、购买一般设备的行为一并算入。另一方面,后来取得授权,也不能不区分期间就把此前行为统一按授权后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需要对应实施了什么技术方案

不能仅因对方生产同一行业产品,就确定实施了公布的发明。应核实际技术方案、实施时间和能够证明的使用规模,并结合最终获授权内容分析。申请审查中权利要求可能发生合法修改,费用争议不能脱离公布内容与最终保护范围只看一个标题。

对方主张技术来自既有公开资料、并未实施所申请方案,或者有关行为发生在另一期间,应分别核查证据。涉及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法寻求专业分析及保密措施,不公开对方生产资料施压,也不要求客户违规进入工厂取证。

适当费用不是申请人可以随意报出的罚款

费用请求应有实际实施及合理计算基础,不宜只按对方营业收入全部提成,或者把行业中最高许可报价直接作为唯一标准。双方是否曾协商许可、技术价值、具体实施范围等资料,可以用于评估,但尚未达成的报价不能自动变成既定债务。

如果双方已经就使用和费用签约,还应核合同所对应的权利状态、期限及约定后果。合同责任与法定临时费用并非永远可以叠加领取,已付款项应与同一期间和同一使用相对应,避免重复要求。

期限与程序,要和授权情况衔接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对公布后至授权前的适当费用请求,规定了与知道实施行为及授权日衔接的时效规则。不能在尚未核实授权结果时,以为从最早一次使用起一律按同一日期计算,也不能因为仍在审查就完全不留证据。

巫山企业收到申请人的收费通知,可先要求明确申请、公布、实施及计算材料,保存采购和生产记录,再核查后续审查状态。申请人则应持续跟踪官方通知,依法处理审查答复。公开申请可以提示技术风险,但不应被包装成必定授权、必定获赔的商业保证。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