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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票背面写“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有效吗?

游船票印有“人身伤害概不负责”,不能据此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责任。巫山游客在乘船、登船或离船过程中受伤,应先确认谁提供运输或旅游服务,再查明发生阶段和原因。免责文字无效,并不意味着任何受伤都无需查证即可要求全额赔偿。

一、购票时点过同意,免责条款也不当然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经营者把内容印在票背、写进须知或者要求勾选同意,不能因此获得免除这类责任的权利。消费者没有逐字阅读,也不意味着已经放弃生命健康权益。

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与条款本身是否违反法律,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即使字体加粗、工作人员口头重复,人身损害免责约定仍须依法审查。应保存购买页面、完整票面和现场告示,不仅截取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

二、合理安全要求与免责声明要分别判断

要求按规定穿救生衣、在指定区域候船、不得跨越护栏等,可能属于合理的安全管理要求,不能因为票上另有无效免责条款,就认为所有乘船规则都失效。游客也应遵守与安全有关的明确指引。

反过来,经营者不能用游客已经知晓风险,替代适航、设施维护、人员操作和必要救助等义务的审查。是否配有救生设施、告知是否具体、危险出现后是否及时处置,都需要相应记录证明,不能只拿一张签过字的须知作答。

三、构成旅客运输时,注意适用专门责任规则

对构成旅客运输的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不能只指出游客有一点疏忽,就当然摆脱该条规定的责任。

实际案件需要确认受伤是否处于运输过程、合同由谁履行,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特别法律规则。不要把任何水上游乐、码头消费都直接当作客运,也不要用一套普通过错比例覆盖所有关系。适用规则不同,证明重点和抗辩条件也会不同。

四、船公司、旅行社和码头分别做了什么

先从订单、发票、船名和登船记录确定实际承运人。向旅行社购买包含游船的旅游服务,还需检查旅游合同、行程安排及经营者依法负担的义务。平台售票、旅行社组织和船公司承运可能属于不同角色,不能仅凭收款页面名称判断最终责任。

受伤若发生在登船通道、候船区域或其他设施处,应同时查明管理单位及具体缺陷。设施经营者、第三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如何衔接,要看事故经过和法律关系,不能预先认定所有参与单位均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必只向票面写明的一个主体反映情况。

五、按事故发生顺序寻找证据

现场先处理救援和就医,再记录时间、地点、船舶标识、当时位置以及伤害如何发生。护栏、踏板、地面湿滑、救生设施和警示的位置,最好有能显示整体环境的照片;单独拍一处破损,可能不足以说明它与受伤的联系。

尽早向经营者书面提出保留监控、值班、航行和救援记录的要求,并保留送达痕迹。对天气、停航通知或操作过程有争议的,可说明相关记录的保管单位,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目击者应记录亲见事实,避免互相统一说法后再形成证言。

六、医疗损失要与本次事故逐项对应

保存急诊病历、检查影像、诊断、费用票据和后续治疗意见,说明每项支出与事故伤情的联系。误工、护理、交通等项目分别准备收入、护理必要性和实际支出资料;涉及伤残或长期治疗,应结合稳定后的医疗情况依法评估,不随意先填一个总价。

本来存在疾病、事故诱发疾病或伤情加重,不能只凭一方推测决定赔偿。应核对既往病历和本次诊疗记录,必要时通过适当鉴定查明因果关系。承运人援引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等抗辩,也要具体说明事实和证据,不能把既往病史直接等同免责。

七、购买保险不代替侵权或合同责任

经营者说已经投保,不能成为拒绝登记事故、救助或者回应索赔的理由。责任保险与个人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和给付方式不同,应分别看保单,确认由谁申报、需要哪些材料以及保险人拒赔的实际理由。

保险金能否与其他赔偿同时获得,要区分费用补偿和定额给付等性质,不能概括为所有保险都只能赔一次,也不能承诺所有项目必然叠加。签收保险款、垫付款时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一张含糊收据被理解成已经了结全部责任。

八、提出索赔时把条款、责任和金额分开写

书面主张可依次写明运输或服务关系、事故经过、免责条款异议、责任理由、损失明细及待补材料。对于对方提出的游客违规,应要求说明具体行为、规则提示和因果联系,不围绕一句免责口号反复争辩而遗漏了核心证据。

协商未成,可根据合同、事故地点和相关主体确定适当处理途径,并关注诉讼时效。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页分析常见规则,不预设具体游船存在违法操作;最终责任须结合实际航行、设施和诊疗资料判断。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