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通行,邻地双方签过付费使用通道的书面协议,后来供通行土地被转让,新业主准备封路,称没有和自己签过合同。能否继续通行,要先判断原协议是否依法设立地役权以及登记和受让人知情情况。巫山不动产相邻方不能把一份通行协议只理解为原业主之间永远无法传递的私人许可。
地役权与普通相邻便利先作区分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以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为目的,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只有口头允许朋友临时通行,未必就是法定地役权;为了获得必要通道形成的相邻关系请求,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约定的长期付费权利。
核对书面合同中的不动产位置、用途、利用方法、期限及费用,查明权利是否能够特定。只写“允许经过附近道路”却无法辨明范围时,需要结合附图和真实履行澄清。合同不能超越处分人实际有权处分的范围,也不能以约定替代应遵守的土地和公共管理要求。
是否登记与第三人知情会影响对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原合同生效与能否对抗后来受让人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能只因没有登记就称当事人之间从未设权,也不能拿未登记合同对任何受让人一律主张。
应依法核查登记、土地或房屋转让资料,以及新业主是否知道既有通行安排。显著通道现状、交接文件和卖方说明可能具有证明意义,但不能仅因路面有车辙就断言买方一定恶意。善意问题应结合实际交易和知情证据判断,不由某一方自行贴标签。
使用范围不能随转让任意扩大
原来只允许家用车辆定时通行,与后来改成重型车辆长期运输,负担明显不同。民法典关于供役地必要便利和地役权人依约使用、尽量减少限制的规则需要同时遵守。原合同可对抗新业主,也不意味着使用方可以自行拓宽、硬化或占用合同外区域。
新业主确有合理施工或管理需求时,可依法协商临时替代与恢复,不宜未经处理便永久封路。使用方也不能为维持通行擅自拆毁设施、进入他人住宅或发生冲突。紧急纠纷应保存事实并通过合法救济解决,必要通行与约定地役权可以分别核对,避免请求混乱。
将权利沿革和实际使用一并留证
准备原合同、附图、付款、登记情况、长期使用和转让通知,标注何时发现封路及其具体影响。费用已支付给原业主、新业主要求再收一次时,应核对合同和转让安排,不自行推定必须重复付款或完全不再履行。
拟要求排除妨害、继续履行或赔偿,应分别说明权利基础和事实。合同若只构成个人许可、已到期或存在其他效力问题,也应如实检验。先确认设立了什么权利、能否对抗受让人和范围在哪里,才有条件决定新业主是否可以封路及如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