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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承担回购担保,合作协议为何还须写风险收益比例

设备厂商承诺在客户违约后回购,项目文件却只写“厂商全力配合”,双方对风险由谁承担、收益如何分配仍可能各说各话。对于持牌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时,还应明确风险收益的分担方式和比例。

先确认承诺人,再看分担范围

厂商在本办法中包括经销商、专业服务商。应核真正签约主体、授权和实际承担的责任,不能把销售人员说“厂家会兜底”,直接等同生产厂家已作出担保。协议应能对应哪些业务、哪些设备、何种触发条件和计算范围,而不是仅有一个没有对象的回购比例。

分担比例不能脱离风险收益的口径。例如所说的比例针对哪项约定风险、哪段期间及哪种收益,是否与回购价款、已收租金和处置收入分别对应,应在真实交易中说明。条文没有给所有厂商规定统一的全国分担数值,不能把同行合同上的比例当作法定价格。

写进协议,也要与真实履约能力衔接

第十七条对承担回购担保的厂商另要求调查财务、信用和租赁物处置能力。约定分担并不证明厂商将来必能履约;相反,有能力处置设备,也不能代替把责任内容写清。法律审查可以核合同及材料,设备残值和技术状态仍由有相应能力的主体判断。

合作协议还应按第二十七条明确合作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违约及配合监管等事项。可把合作协议、每笔业务确认和实际回购结算逐一关联,留下口径变化与补充合意的真实记录。

发生争议时,应分别核回购约定是否成立、触发条件、担保规则和具体金额。监管要求写明风险收益分担,不会自行使任何口头“保底”变成无限责任,也不直接证明全部租金应由厂商替付。上述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法定金融租赁主体,不把普通设备销售一概当成同一种金融合作。

依据:[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12/06/540892/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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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