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定量包装净含量结果真实,并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任意泄露材料,或者利用该结果参加有偿活动。数据是否伪造与结果如何使用,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分别规制的问题。
第十九条区分了不同违法行为
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规定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系列技术规范检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器具,擅自对外泄露结果及材料,以及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条文另规定责令改正、警告和通报批评。
不能把这些情形都不加分析地称为伪造数据,也不能因为未证明数字造假,就认为后面列举的行为没有监管责任。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核实际行为、证据和适用条款,而不是直接将最高罚款数额写成每案固定处罚。
合作营销应先核结果使用边界
机构与经营者拟合作宣传、提供有偿服务时,应识别结果来源、是否属于监督检验、材料能否对外提供以及实际收费活动与结果的联系。把监督结果换个“技术服务成果”封面,不会改变其真实来源。
企业正常依法获得和运用相关检验材料,也不等于机构可以自行向无关第三人披露。资料公开或向当事人交付应有相应合法依据和程序,不能用客户签了一份商业合作合同概括全部边界。
检验过程也要保留可审查记录
武隆企业对结果使用或检验合规提出疑问,可保存报告、宣传收费材料、合作往来和器具状态线索,通过有权渠道反映。检验机构则应保存技术方法、器具有效状态及材料交付记录,不为回应投诉而公开客户全部未公开资料。
本条适用于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应未经分析便把所有普通商业检测合同都认定为这一监督检验活动。结论真实、方法合法和材料使用合规,应分别核查。
法律来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ca30c3e1b47458cace623dbaab78389.html)第十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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