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为包装数量控制良好,不能只开一次内部会便把全国统一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印到商品上。定量包装办法第十四条鼓励自愿能力评价,但要求依相应能力要求自评合格,并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网站声明后,才可使用该标志。
自愿不等于随意制作官方含义标志
企业可以选择依法开展此项工作;选择使用C标志,就应真实完成条件和声明,不能将普通质量体系认证、商标或客户验厂报告当成本项声明。应核实际生产者、品种规格和当前记录,不用关联厂声明覆盖自己商品。
自评材料应对应真实设备、管理和数量控制,不把从别处下载的制度改个厂名便写成已实施。式样应依法核对统一规定,不能自行绘制仿制图,也不能只因找到相似字母就认定符合法定标识。
声明后的实质能力仍需持续符合
第十六条区分按要求声明但能力不达标,以及未按要求声明却使用标志两类责任,不能把上限金额混作固定费用。使用标志不是监管机关替企业保证所有商品净量永远合格,也不免除生产销售者按规定标注及实际含量义务。
武隆生产者可交付能力自评依据、实际指定网站声明及时间、适用商品、拟印刷和版本管理记录,发现不一致依法处理,避免继续扩大使用。消费者可据具体标志、生产者和商品请求核查,但不只看有无C就断言商品质量全优或全劣,民事请求仍需具体交易和事实。
法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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