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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商用密码签了出口合同,许可45个工作日就一定能获批吗

商用密码交易已经签订合同,并不能替代进出口许可。对于列入相应清单的商用密码,应先核许可证申请材料和审查起点,合同交付日期也应考虑特别批准程序,不能把法定审查时限写成必然发证承诺。

合同只是材料之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合同或者协议副本,技术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设备名称不足以说明用途和用户均合规。企业应让产品型号、技术能力、最终用户、使用地点及用途在合同、技术说明和最终用途证明之间一致;资料有变更时,应按适用规定处理,而不是用原合同掩盖新用途。

45个工作日起于受理,不是签约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可能是准予,也可能是不予,不能因为期限届满就自行报关出运。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须报国务院批准,且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不能仅凭企业自己认为风险很小,就排除有权机关对重大影响的认定。

将许可条件写进履约安排

武隆经营者可在交易清单中列明产品是否属于相应管制清单、拟申领许可、文件负责人和交货前置条件,并对许可未获批或资料需更新时的处理作合法约定。一般商业合同不能约定解除行政许可义务。

清单判定应核现行具体清单及技术参数,不能仅因产品含有加密功能便认定一律列管,也不能把大众消费类等规则的存在视为所有产品均免许可。

法律来源:[《商用密码管理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305/t20230529_1031579.shtml)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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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