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品牌、同一商品名称的包装放在一起,是否就可以合并计算平均净含量?检验批首先要符合“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等法定概念,不能为提高平均值,把不同规格或包装材料的商品随意混在一起。
同种不只看商标和品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由同一生产者生产,且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和包装材料均相同。仅因商品配方或品牌相同,不足以忽略标量、规格及材料差别。
例如不同容量的同款商品,不能仅按总重量凑一个平均值,便声称每种标量都符合。这里不是说不同包装一定存在质量问题,而是比较对象和组批前提不能混淆。
生产批与销售现场分别识别
办法将检验批界定为接受检验、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同种商品,或者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商品。应说明属于哪种情形,记录生产者、批次、标量、规格、材料和现场范围。
具体抽样、检验及判定仍应遵守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企业自行拼成的一组样本,不会仅因称为“检验批”就具备法定检验的同等证明力,也不能替代依法开展监督检验的授权主体及方法。
平均值与单件条件都不能靠混批规避
第九条要求批量平均实际含量不低于标注净含量,第八条又对单件允许短缺量另有要求。先错误组批再算出平均合格,不能弥补前提缺失;平均满足也不自动证明每件符合允许短缺要求。
武隆生产或销售企业收到检测争议时,可先核报告中的样品对象和组批依据,再讨论称量方法、环境和数值判定。形成的是商品身份及抽样边界清单,不是用另一种较大包装去抵消当前包装可能存在的不足。
法律来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ca30c3e1b47458cace623dbaab78389.html)第八、九、十三、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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