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购买电子印章系统,合同可能同时包含软件、签章设备、证书签发和长期认证服务。验收时只核对开发商营业执照和一份普通电子认证证明,容易遗漏真正提供政务认证服务的主体资格。
按实际提供的服务识别主体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二十四条对该机构另设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资质的要求。
因此,先确认谁向政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再核其对应资质及范围。销售硬件或开发接口的企业,不必然就是认证服务提供者;但把认证业务隐藏在分包合同后面,也不会使实际服务主体不受这项要求约束。
普通证明文件各有证明对象
第二十二条所说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解决的是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时的密码使用要求,不能仅凭这一文件推定已经取得政务电子认证机构资质。一般电子认证许可也不能在未核法定政务资质时直接替代。
采购材料可按“合同主体—实际认证主体—资质文件—认证服务范围—系统接口责任”对应。需要分工的,应明确证书和认证状态由谁维护、发生故障向谁报告,避免软件商与认证机构互相推诿。
未合规时不宜只补一个宣传标识
武隆单位发现服务由不适格主体提供,应先保存合同、系统服务记录和资质核验结果,推动依法纠正。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责令改正、警告及严重情形下责任人员处分处理衔接,不是交一笔所谓地方备案费便可继续原模式。
上述要求针对政务活动涉及的认证服务,不应未经分析便套用到所有企业内部用章软件。
法律来源:[《商用密码管理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305/t20230529_1031579.shtm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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