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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买下后交原出让方代收,可以约定清收保底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买下一包不良资产,再让原出让方代为处置,并约定收不够就由对方补齐,是否只是降低催收成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受托对象与责任安排设有专门边界,不能借委托处置把已经转出的资产风险重新包回原方。

先辨原出让方是金融还是非金融机构

委托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条文没有一概禁止,但不得约定清收保底义务,不能将对回收有重大影响的处置决策交给受托方。出让方熟悉客户,不等于可由其独立决定减免、重组等所有关键事项。

对非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条文明确不得委托其处置。不能把这一分支写成只要取消保底就可以继续,也不能通过换成对方指定的一家服务公司规避。具体主体和指定关系须依真实材料核实,不只看合同名为咨询或协助。

授权不是资产所有管理职责的交出

委托协议应明确范围、期限、处置进度和终止约定,公司应持续监测管理。哪些事项可以实施、哪些需公司决策、材料和收款如何交接,应具体对应,不能用全权处理四字替代全部安排。

受托方超出授权、进展异常或发生其他风险时,应依法及时处理,不能只等委托到期才第一次询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取得真实回收资料,不凭受托方口头说已经收妥便记成现金到账;也不允许受托人向无关私人账户归集款项。

清收保底与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同

不得约定清收保底,不表示受托方可以故意侵占、越权处分或者违反合法委托而不承担责任。应区分资产本身不能足额回收的风险,与受托人失责造成损害的事实和因果,不能仅把补足条款改名违约金,就继续按实际回款差额无条件兜底。

第七条真实转移要求与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益输送相衔接,不能用循环合同制造资产已洁净转出的外观。是否有具体违法和责任仍须审查真实交易整体,不由一段委托条款直接决定全部合同无效。

武隆相关主体可对应出让方性质、受托关系、授权事项、公司保留的决策、实际收款及终止交接。本文讨论公司把自身资产委托出去,与公司接受别人委托处置资产是不同交易方向,不能互相借用允许条件。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七、三十七、四十七条](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11/16/52178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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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