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买家已经谈好价格,能否直接签协议完成资产处置?办法第三十二条原则上禁止未经公开转让程序就协议转让,同时列明例外。双方同意、想提高效率或者项目已拖很久,都不是条文单列的当然例外。
从处置规则识别,不借收购程序替代
第三十二条所指是公司向外处置资产。第八条关于收购通过公开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可协议收购的安排,不能不看交易方向就直接拿来解释任何对外处置。应先确定谁出让、谁受让、所用程序和标的。
对拟处置项目应核是否已经履行公开转让程序及具体结果,或者是否真实符合第三十二条例外,不把一段内部询价就称为已经公开,也不能把向熟悉的两家客户发邮件替代全部法定要求。
三类例外不能凭企业自行创造
第一类是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出具不宜公开转让的证明。经办人认为敏感、某基层单位口头支持,与有权主体真实证明不同。证明覆盖什么资产和事项,应与本次处置对应,不拿另一项目的旧证明使用。
第二类是公司出于风险控制、资产盘活等目的阶段性持有资产,并事先约定退出方式。应核取得时的真实安排、持有目的及约定,不在现在临时补签文件,伪装最初已约好。第三类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情形,须提出具体有效依据,不用行业惯例四字概括。
例外只解决特定程序分支
协议转让仍要审慎、透明、真实记录,估值定价、审批、受让人资格及特定资产限制等仍须核查。符合不先公开的情形,不等于所有信息都可以不留、不报告,亦不能使本来禁止受让的人取得资格。
还应区分第三十二条的转让方式与第四十四条的公告安排。可以不按本办法公告,不必然等于可以不经公开转让直接找任意买家;两者可能分别有适用条件,须结合完整交易判断。
武隆拟受让方可要求核验有权提供的程序或例外依据、标的范围及授权,不索取不应公开的敏感资料。付款前把未完成事项写清,不以已付定金倒逼继续不合要求的程序,也不因交易未能推进便未经事实审查预定所有合同责任。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八、二十四、三十二至三十五、四十四条](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11/16/52178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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