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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已持有的不良资产,可以一直追加投资给企业续融资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一处待处置资产,为补齐产权或功能再投入资金,是否一概不得开展?办法第二十条允许有条件追加投资,但目的在于完善产权功能、创造转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借追加投资变相单纯融资。允许盘活与允许长期提供资金不是同一个结论。

先核已有资产和这笔投入要解决的问题

条文针对已经持有的资产,不是先给某企业放款,再事后挑一个资产称为原有项目。应核持有依据、当前状态及拟投入如何改善产权或功能、怎样创造真实转让条件,不能只用企业暂缺现金作为全部理由。

例如涉及权属手续或设施完善时,具体可行性、是否允许采取该投资方式仍须专业和法律核查,不能据本文推定任何建设、增资或借款均可实施。有关规划、安全和其他行政要求不会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入资金而消失。

投资安排要带着处置计划

应建立追加投资内部制度,合理控制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允许范围选择方式,明确投资后处置计划,完成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持续滚动展期、没有可核的退出安排,却一直称在盘活,与法定目的不相同。

可对应投入金额、用途及条件、预计改善事项、成本与可能价值、真实处置路径和责任人。预测应说明依据和不确定性,不把希望未来上涨写成确定回收;也不因计划写得齐全就免去实际执行和后续评估。

不把追加名义当作融资通道

第七条还要求真实风险转移,禁止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资。应审交易整体、资金流和风险承担,不能只在付款备注写追加投资便认定合格;更不能以另签一份资产购买承诺书掩盖实际上只向原企业提供资金。

另一方面,追加后暂未如期成交,并不单凭结果就证明当初一定违法。需要查决策时资料、目的、程序、后续变化和实际处理,不以最终亏损替代全部事实,也不通过改写旧计划掩盖原本不存在的退出安排。

武隆相关交易方可整理原资产持有、投入目的与合法方式、规模审批、资金实际用途和投资后处置五项记录。追加投资、普通收购、受托服务各自有边界,不能把一种业务的允许条件当成另一种业务的通行证;价格和商业成败也不由法律文章作保证。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至二十一、五十九条](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11/16/52178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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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