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中介介绍一包不良资产,并承诺先撮合出资、再安排借款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约,是否只要债权真实便可以开展?办法第十条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真实性审查不能只检查资产文件,项目从哪里来也是监管要求。
禁止对接与初步立项同时落实
启动收购前,应按初步意向开展调查、拟订立项报告,初核可行性与合规性。不能把中介提供的销售方案直接改成公司的立项结论,也不能先投钱给介绍方或项目方,再以已经投入为由要求审批补齐。
应查介绍者实际承担什么、是否参与资金撮合或融资安排、项目与权利人如何直接对应。不能仅因使用咨询顾问头衔就排除资金中介性质,亦不凭一次普通信息交流就未经调查认定对方全部业务违法。具体性质须有真实证据和适用依据。
并非所有外部专业协助都被禁止
第十一、十二条允许根据情况聘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协助尽调和估值,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须履行实质职责。专业机构受托核某项权属或价值,与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组织融资并不是同一种工作。
合同应如实写服务内容、资料来源、费用和成果,不用评估费掩盖撮合资金的佣金,也不把一份合法律师服务协议当成所有中介环节都可以照做。是否有其他行业执业限制、费用要求,按实际服务另核,不由本条给任何机构作资质背书。
资产和风险还要真实转移
第七条禁止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为各类机构违规融资。项目来源符合要求,不等于收购必定真实;反之,合同形式写债权转让,也不能掩盖预先安排回流、没有真实风险转移的融资结构。
武隆企业作为出让或债务主体,可保留真实权利关系、交易意向和直接沟通,不把款项交给无法核实的个人账户换取保证收购的承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应将来源核查、立项、尽调和出资前条件连续留证,发现问题依法停止并查清,而非只补一份中介退出说明。
介绍费是否应付、既有合同是否有效与该专门监管义务各需按完整事实判断;本文不因有人介绍过项目,就预定一切费用请求均成立或均应返还。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七、九至十二、十五条](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11/16/52178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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