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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发票原件被税务调走查验,企业应取得哪种交接凭据

企业正核对销售回款,税务检查需要把已经开出的纸质发票调走。交走原件后,财务如何说明发票去向,剩余空白票又是不是使用同一种收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原件、复制件及两类纸质发票的手续。应按实际对象办理,不能把一张普通收条当成所有资料均已调验。

已开具发票与空白发票,凭据名称并不相同

需要将已开具纸质发票调出查验的,应向被查验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的,应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两者对应不同状态,不能为图方便,把尚未使用的票填成已经开出,也不能给已经开具的票套上空白票收据。

实际交接时可核发票种类、代码号码、份数和状态,确认交出的范围与取得的凭据一致。这里的换票证用于法定查验交接,不能把它当作买方已经付款、货物已经交付,或者原交易已重新开出另一张发票的证明。

其他证据原件,也有提取和退还手续

同条要求,提取证据材料原件应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需要退还的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并办理签收;纸质发票经查无问题的,也应及时退还并办理相应手续。不能把依法提取等同于材料从此永不返还。

企业可以保留实际交出材料的合法副本及交接凭据,以便接续内部核算。涉及发票后续处理的,应与检查机关明确适用安排,不私自补造一份同号码原件,也不在原件去向未核清时,径称原票丢失并作与事实不符的处理。

提交复制件,应说明它和原件的关系

提取复制件时,应由当事人或原件保存单位、个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复印件清晰,并不能替代核对和来源说明;反之,也不能为了取得这种说明,要求没有看过原件的人先盖章。

原票、票据复制件和合同、送货、收付材料可以共同说明交易,但证明对象各异。税务人员取得发票用于检查,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关于货款、退款或质量的民事争议已被结清;对方要求财务因此出具全部债务消灭证明的,应另核真实依据。

交回时对照实际收回内容,别只签一个总数

财务可按交出凭据逐项核回发票和其他原件,对缺页、少份或另有处理的材料提出具体核对。签收应反映真实状态,既不把已返还材料说成仍被占用,也不在尚未收回时为了结束流程签全部取回。

若资料去向影响正在办理的合同争议,可依法向有关主体说明调验事实及可提交的副本。律师可协助区分检查配合、证据保管和交易举证,提出交接或返还请求;不能保证取得某张收据即使相关交易、抵扣或全部开票行为当然合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