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案件已经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双方围绕侵权和损失提交了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提出请求时效抗辩,委员会能否主动检查两年并据此拒赔?时效是否届满,与谁在何时提出抗辩是不同问题。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八至十条,对抗辩权、提出时点及不得主动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时效届满可以抗辩,并非自动消灭全部实体请求
第八条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首先仍需按本解释具体起算、扣除或中止规则核是否届满,不能只看事件发生年份就作结论;申请人也应如实披露已经收到的文书及既往程序。
同条规定,届满后机关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又以届满为由抗辩或者要求返还赔偿金的,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不是收到赔款之后,机关只要重新计算出一个较早日期,就当然有权让请求人全部退回。
抗辩应在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第九条明确提出时间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之前。它不是说一律只能在最初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阶段提出,也不能把赔偿委员会尚未作决定与已经作出决定后的申诉混同。
机关未依该款提出,后来又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申诉,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核对时可保存各阶段意见和决定,明确抗辩是否、何时提出,不通过事后倒填日期把原本未提出的意见改成已经提交。
委员会不得代机关主动适用请求时效
第十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规定。该限制不表示请求人可以隐瞒日期或提交虚假材料,也不意味着不提时效就自动获得全部赔偿;侵权、损害和其他法定条件仍应依法判断。
机关已经提出具体抗辩的,请求人应回应起算点、法定救济不计期间及其他适用事由,提供相应证明。只是不同意对方结论而不说明事实,并不能替代完整的时间核对;机关也不能仅写年代久远就当然证明两年已过。
用程序记录判断抗辩是否在允许阶段提出
可制作赔偿申请、机关处理、复议或赔委程序、抗辩意见与赔偿决定的顺序表,区分正式文书、实际送达和普通沟通。对决定不服,应按具体程序使用法定救济,不能只在网上表达不满便认为已经完成申诉。
本题是司法赔偿请求时效,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其他仲裁中的期限和抗辩规则不能直接整套照搬。法律服务应形成可核的期间计算及程序意见,准确说明目前还能提出什么、已经失去什么程序机会,不承诺借一个时效争议就必然免除全部赔偿责任或取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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