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前案已调解,为什么后来侵权不一定属于重复起诉

陆某琪及邯郸某医用氧设备公司曾就2012年8月前的技术秘密侵权起诉,2013年调解收取300万元并签“别无其他争执”等和解文字。后来又就2013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新行为起诉。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武隆读者参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陆某琪及邯郸某医用氧设备公司曾就2012年8月前的技术秘密侵权起诉,2013年调解收取300万元并签“别无其他争执”等和解文字。后来又就2013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新行为起诉。本文分析最高法完整入库条目,非本所承办。

先问后诉事项以前有没有真正主张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案首先比较行为期间,而不是只看专利式技术名称或部分当事人相同。后诉主张的是和解后的新侵权事实,不属于将已经提起的事项原样再诉。随后还要逐项核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请是否相同,或是否实质否定前裁判,不能仅以换了一个被告名字制造新的诉权。

前案以调解结案,没有就原被诉事实作实体裁判。和解中为妥协承认合法的表述,亦不能无条件当成后诉不利事实;仍应核相应规则、原协议意思和例外,不把当事人任何日常陈述都宣布不能作为证据。

收到和解款不当然许可未来免费使用

法院还认定,原文字不足以证明双方转让或许可技术秘密,也不能推定权利人预先放弃对未来侵权求救。最高法2023年10月16日撤销驳回判决,判停止侵害,主要两被告连带赔500万元,另一被告对其中100万元连带负责;不是所有被告一律另赔五百万元。

武隆企业可按前后行为时间、人员、技术范围及已解决事项制作对照,另列真实许可条款。仅因后诉时间较晚不必然获受理,前案已实体裁断同一事项的情形仍须区别。该案公开六页条目,未取得完整原卷,不将程序入口分析扩成所有和解都可随意推翻。

公开来源:[最高法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14/16/52/20260414165208_75160.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560.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