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泰青岛公司诉深圳某膜公司等专利权属公开案中,原员工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后来专利登记了三名发明人。被告称其中两人只是经营需要而挂名,技术全部来自另一人。一审确认专利归原单位;(2022)最高法知民终717号二审则确认新公司与原单位共同所有。本文为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登记与真实贡献都需要证据支持
法院没有把登记直接当作不可推翻的最终事实,也没有仅因有人否认挂名便删掉其发明人身份。对于主张独立研发的杨某,既有多件相关净水技术专利、长期解决相似技术问题的沿革,支持其实际贡献。
对段某、罗某彪,法院结合登记、研发能力、原工作职责、与净水设备技术的联系及共同创办新公司等情况,认定亦为实际发明人。缺少直接研发过程资料时,可以综合这些证据,不能只提交一份当事人之间口径一致的说明替代事实核查。
原单位关联与外部独立贡献同时存在
申请专利时,一名相关人员离开原单位未满一年,另一人仍在原单位任职;诉争技术与其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与此同时,杨某的长期研发及实际贡献也有证据。二审并未因为存在职务发明因素,就把其他独立贡献全部抹去,而是形成共同权属结论。
这不等于员工曾在某公司工作,任何参加的新专利都必须共有。要对实际发明人、具体工作任务、技术关联、形成时间及其他贡献分别举证,不能仅凭同行竞争或同样使用过滤膜就作相同认定。
武隆企业在人员流动或共同研发时,可制作每项实质改进、贡献人员、原任务关联、形成记录与权利约定表。登记前应如实核发明人,发生争议后保留研发材料,不通过事后删名、倒签文件重写沿革。
官方条目注明该案适用2009年10月施行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案例文本在2025年调整。本文讨论的是当时事实下的权属认定,不据共有结论推定各方已同意任意许可、处分或分配收益;这些后续事项还需按有效协议和适用法律另核。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44.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2/09/06/20260422090600_39523.pdf)。公开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17号、(2020)粤03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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