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某润滇米线公司诉润某食品公司等公开案件中,被诉安排既有米线厂间的决议,也有统一经营者与中间商、摊位的购销协议。不能只因签约形式分布在上下游,就直接排除横向垄断。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条目分析,非本所承办。
原告主张固定价格、联合抵制使其经营受损。一审只支持部分主体连带支付合理开支;(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二审撤销原判,判润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合理开支十万元,其他七位被诉行为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请求金额与最终支持金额应区分。
纵向文件怎样强化横向抵制
公开事实包括统一采购、固定不同环节价格,限制米线厂向指定主体之外销售,以及对中间商、摊位销售其他厂家产品设置违约金、联合断供和优惠安排。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执行通知和工作小组,使不同环节相互督促、强化对协议外米线厂的排挤。
法院因此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及实施的整体安排判断。上下游合同是联合抵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不会只因其中包含纵向关系,就改变整体横向垄断性质。
不是所有统一采购都等于本案
应核竞争关系、真实协议内容、价格及断供执行、反竞争效果和损害联系。正常独立采购、不同主体各自合法决策,不能只因有人用了“统购”二字就一概套入;反过来,文件刻意分开签、部分约定不写在同一纸上,也不保证不存在整体安排。
武隆相关经营者可保存同阶段合同、通知、股东及执行关系、实际报价与拒供记录,另将销售变化、成本及合理维权支出列清,不靠一张高价截图直接推算全部损失。
本案行为起于2017年,官方索引明确标明原适用2008年施行反垄断法的条款,同时列出2022年修法后的对应规定及2024年司法解释。新项目应按实际发生时间核规则,不能把案例索引的不同版本拼为同一时期的条文。本文也不将真实反垄断争议改称普通违约,以回避应有的事实审查。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50.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3/08/59/20260423085908_33279.pdf)。公开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2022)云01知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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