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纠纷涉及联邦法,撤销仲裁裁决为何仍不能直接留在联邦法院

美国仲裁原争议包含联邦法请求,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或确认,是否就当然可以由联邦法院处理?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adgerow v Walters案,拒绝把强制仲裁申请的特别管辖判断方法,统一搬到裁决确认和撤销阶段。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裁后司法程序)公开案例研究;供武隆读者参考
案号
No.20-1143 (2022)
审理机关
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美国仲裁原争议包含联邦法请求,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或确认,是否就当然可以由联邦法院处理?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adgerow v Walters案,拒绝把强制仲裁申请的特别管辖判断方法,统一搬到裁决确认和撤销阶段。本文依据第20—1143号公开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本案不是中国劳动仲裁或外国裁决来华执行程序。

从雇佣实体请求,转为对裁决效力的争议

Badgerow在金融顾问任职中被解雇,依约向仲裁机构对有关负责人提出请求,其中既有联邦法也有州法主张。仲裁员驳回后,她认为仲裁受欺诈影响,在路易斯安那州法院请求撤销裁决。对方将案件移至联邦地区法院,并请求确认裁决;她则要求发回州法院,主张联邦法院缺少管辖基础。

下级法院向下查看原雇佣争议,因其中有联邦法请求而认为具有管辖权,随后作了不撤销、予确认的处理。最高法院推翻第五巡回法院的管辖判断并发回,并非在这一判决中重新认定解雇违法或仲裁确有欺诈。

法律允许申请,不等于法律自身就赋予联邦管辖

判决说明,联邦仲裁法有关申请条文本身并不一概创造联邦法院事项管辖,仍须有独立基础,例如适用的不同州当事人及金额条件,或申请本身提出的联邦问题。本案双方来自同一州,撤销、确认申请本身没有建立相应联邦问题,不能只凭原仲裁曾处理联邦法来补足。

原来的争议与现在的申请,应分别辨认。对裁决是否可执行的争议,并不总是在再次审理原雇佣请求;把仲裁材料中出现联邦法几个字直接当成程序入口,会跳过当前申请真正需要的管辖依据。

第四条的特殊文字,不能因方便而扩到第九、十条

法院先前在Vaden案中允许,对联邦仲裁法第四条请求强制仲裁,向下查看潜在实体争议。理由来自第四条特有文字:设想没有仲裁协议时,法院能否管辖当事人间争议。本案第九、十条裁决确认、撤销申请没有相同指示,不能为了让整个仲裁过程都由一种法院衔接,就替立法补入。

Breyer提出异议,担心程序被割裂和复杂化;多数意见仍认为,政策便利不能代替管辖的法定根据。判决没有把关于指定仲裁员、传唤证人等其他条款的全部假设一并裁断,也不能从异议意见的担忧写出多数已经决定的统一后果。

武隆企业处理美国境内仲裁程序时,可在合同安排阶段就区分强制仲裁、仲裁进行中协助、裁后确认或撤销,逐项核申请类型和独立管辖基础。没有联邦法院入口,并不等于仲裁条款无效或法院完全不提供救济,州法院亦有相应角色。本案也未排除国际仲裁涉及的其他专门管辖依据,不能用这份普通裁后申请判决,一概否定所有涉外裁决进入联邦法院。

来源:美国最高法院Denise A. Badgerow v Greg Walters et al.,No.20—1143,2022年3月31日;完整多数法院意见第1—16页及Breyer异议、附录,判决所载联邦仲裁法第四、九、十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