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人破产拒绝继续履行,Mission案为何没有让商标使用权随之消失

商标许可人进入美国破产程序,法院准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就能同时收回已授予的商标使用权?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v Tempnology案,认为破产法上的拒绝履行具有违约效果,并不当然等同撤销既有授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破产审理)公开案例研究;供武隆读者参考
案号
No.17-1657 (2019)
审理机关
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商标许可人进入美国破产程序,法院准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就能同时收回已授予的商标使用权?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v Tempnology案,认为破产法上的拒绝履行具有违约效果,并不当然等同撤销既有授权。本稿依据第17—1657号公开判决作历史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该美国制度直接用于中国管理人的合同选择。

独家经销与商标非独占许可,先分清授予的权利

Tempnology生产运动降温服饰,以Coolcore品牌销售。二〇一二年协议给予Mission部分产品在美国的独家经销权,并授予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使用相关商标的非独占许可,合同原定二〇一六年七月到期。许可人二〇一五年九月申请第十一章破产,并获准拒绝履行该协议。

争议在于,这种拒绝是否进一步使商标使用权消灭。最高法院处理的是商标许可问题,Mission关于独家经销权的论点此前已被认为放弃,不能把最后判决扩大成两类权利均获恢复,更不能写成期限届满后仍永久使用。

停止履行义务,不是回到合同从未存在的状态

法院从破产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g款出发:拒绝履行构成违约。违约并非破产专有的新概念,应回到非破产合同规则,看对方本来已经取得、且在违约后仍可保留什么权利。债务人可以停止其未完成义务,相对方可能取得相应损害债权,却不能仅凭债务人自身拒绝,就把此前给出的权利一并抹去。

这不是说每一项商标许可都不受任何限制。实际合同特别条款、适用州法、原有许可范围和期限仍可能影响结果;相对方继续行使权利时,也须核自己尚应履行的义务。不能把拒绝不等于撤销改写为许可费不必付、许可范围可以扩大或其他解除根据全部消失。

商标未列入特定知识产权条款,不产生相反的默认结论

许可人主张,第三百六十五条第n款明确保护某些知识产权许可却不包括商标,说明商标许可通常应消灭。法院没有接受该反向推论:商标仍适用拒绝等于违约的一般规则;其他专门条款有各自立法背景及细部安排,不足以把一般规则改成拒绝即撤销。

许可人又提出,商标质量监督需要成本,继续许可会妨碍重组。法院认为,便利重整不能突破法条对债务人可摆脱哪些负担的安排,也不能使破产财产获得许可人在破产外本不拥有的更大权利。判决并没有免除所有商标维护规则或保证品牌价值不会下降。

判决改变法律判断,没有直接判给全部利润损失

最高法院推翻第一巡回法院的相反判断并发回。即使许可期限已到,Mission仍提出停止使用期间的利润损失请求,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尚未失去实际意义,但未在此决定其赔偿必获支持、金额或实际回收。Gorsuch就争议是否仍可审理提出异议,应与多数的实体理由区分。

武隆企业签署境外品牌合同时,可把商标许可、经销安排、持续服务、费用及终止条款分别列明。对方进入破产后,再核拒绝履行决定究竟改变哪些义务、哪些既授权利依法继续,而不是只看到合同被拒绝便自行停止所有支付或无期限沿用标识。

来源:美国最高法院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 v Tempnology, LLC,No.17—1657,2019年5月20日,完整多数法院意见第1—17页及协同、异议意见。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