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诈骗罪成立,胡某波为何还能就超过再审刑期的二千零二十天获得国家赔偿

指导性案例二百四十四号中,胡某波原被认定诈骗、抢劫,数罪并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再审确认部分诈骗二万三千元及抢劫事实缺乏依据,仅保留诈骗七千五百元,改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福州市公开案例研究;供武隆读者参考
案号
(2020)闽委赔4号
审理机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原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再审留下部分有罪事实,不等于原刑期全部正确

指导性案例二百四十四号中,胡某波原被认定诈骗、抢劫,数罪并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再审确认部分诈骗二万三千元及抢劫事实缺乏依据,仅保留诈骗七千五百元,改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实际监禁共二千二百零二天,已远超再审确定刑期。

本案为官方公开国家赔偿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不能因指导案例标题含再审无罪,就说胡某波最后全部无罪;也不能反过来因还有诈骗罪成立,就断言所有超期监禁都不可能赔。争点在原错误认定究竟使其多服了多少刑期。

不只剔除不成立的罪名,还审查同罪错误事实

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明确数罪并罚后部分罪名不成立、超过再审刑期的监禁应赔。本案进一步参照这一规则,考虑诈骗罪内部大部分事实被撤销,也导致该罪刑期变化。原赔偿决定只按抢劫罪不成立,计算一千五百六十四天,遗漏了同罪事实错误导致的超期。

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据再审六个月刑期与实际监禁情况,确定超期为二千零二十天。这个结果不是所有刑期减少都自动赔,应有原事实错误被再审纠正及实际超期等条件;依法减刑、量刑政策变化或其他情形,不能不加区别套用。

改变赔偿决定时,还核新的法定工资基准

原二〇一九年决定按当时每日三百一十五元九角四分计算。二〇二〇年福建高院改变原决定时,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采用新作决定所对应的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基准,每日三百四十六元七角五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七十万零四百三十五元。

原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维持,两项合计七十五万零四百三十五元,决定为(2020)闽委赔4号。这些是该次历史决定的标准和金额,不能作为二〇二六年申请的现行日赔单价,也不能将精神损害比例或数额固定套给所有申请人。

把判决纠错与监禁日数逐段对应

准备材料时,将原判各罪及事实、再审保留和撤销部分、原执行刑期、实际限制自由起止与已赔范围分别列明,附拘押、释放及正式裁判。不能仅拿最初判十二年多与最终六个月相减,就把尚未实际执行的全部年月都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还须向相应义务机关依法提出,不是再审刑判自动附带给出一笔款。对决定不服,应按实际文书核救济和期间。此案的独立作用在于要求认真计入同一罪名中被错误认定事实所导致的超期,并在依法改变决定时核对基准,避免只删掉另一罪名却漏算仍被多关的日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