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尚未造成实际淹没,绿孔雀案为何仍判停止现有环评下建设?

项目尚未蓄水,珍稀物种栖息地还没有全部被淹,就不能通过诉讼预防不可逆损害吗?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三号绿孔雀案,对现实重大风险作出审查。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云南,不是本所或武隆本地承办;它也没有判决项目必须永久停建。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云南省公开案例研究;供武隆读者参考
案号
(2020)云民终824号
审理机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项目尚未蓄水,珍稀物种栖息地还没有全部被淹,就不能通过诉讼预防不可逆损害吗?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三号绿孔雀案,对现实重大风险作出审查。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云南,不是本所或武隆本地承办;它也没有判决项目必须永久停建。

一、原告举证指向栖息地和完整生态系统

案件涉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自然之友研究所提出继续建设会危及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法院调取林草部门函复和调查报告,结合物种分布、生境和淹没范围,判断风险并非只有一般抽象担忧。

绿孔雀利用的沙浴、求偶等栖息地以及植物生境与其他生态要素相联系,不能仅说已经准备搬走几棵植物,就忽略整体生态系统可能不可逆的变化。原告照片、证言与专业资料的对应也经过审查。

二、已获原环评不排除审查后来发现的风险

项目此前取得有关审批,但生态环境部二〇一七年要求开展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备案,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被告主动停建,也不意味着全部法律问题已经消失,后续能否建设仍有待依法判断。

法院认为原环境影响报告不足以有效反驳已证明的重大风险。这里不是否定所有行政审批,而是说明新的真实生态情况及后评价要求不能被一份历史批复概括遮盖。

三、重大风险需要综合证据判断

生效裁判结合被保护对象独有价值、损害发生可能、后果严重性与不可逆性作判断。并非任何人宣称担心就可以要求停工,也不必等稀有物种消失后才能提出预防请求。

同类准备应说明具体项目行为、影响区域、物种及栖息地资料,证明为什么风险重大。不能借此编造武隆某工程已经影响同类物种,更不能通过进入危险或受保护区域非法取样来制造所谓专业证据。

四、法院保留了后续行政处理空间

昆明中院(2017)云01民初2299号判停止基于现有环评的建设,不得截流蓄水、砍伐淹没区植被;后续待按要求完成后评价、改进并备案,由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另支持合理诉讼费用八万元。

原告要求永久停建、被告要求驳回均未在二审获支持。云南高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2020)云民终824号驳回上诉维持,不能把停止现有条件下建设写成法院永久禁止任何方案。

五、今天引用须保留裁判时点

这是二〇二〇年终审、二〇二一年发布的公开案例。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态环境法典及时间效力规定已经施行,新案件需按事实时点和现行条款核查,不能直接把原环境保护法条号充作现行依据。案例可帮助企业和公众区分风险证据、预防性请求和行政后续决定,形成真实可审的资料,而不是把环保诉讼简化为必须等损害或一概永久停工两个选项。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