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自己种植和管理树木,就能只考虑木材属于谁而自行采伐吗?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二号秦家学案,把经营权益、采伐许可和公共生态利益分别审查。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湖南保靖,不是本所或武隆本地案件;以下判项均是历史裁判的具体要求。
一、承包种树没有取代采伐许可
秦家学承包白云山保护区有关山林后植造杉木,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七年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出售,涉及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鉴定查明砍伐一千零一十株,蓄积一百五十三点三六七五立方米。
法院没有因为树木由其栽植便否定保护区森林整体的生态价值。私人经营和所有权益需要依法保护,但不能直接被解释成可以不受采伐管理及生态保护要求约束,材料中的林地位置与性质是关键事实。
二、修复方案不能只写再种一些树
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林业部门及保护区提供专业意见,法院据此具体确定树种、苗龄、地点、数量、成活率和完成时间。不同林地、生态条件和破坏范围需要相应评估,不能只用市场木材价替代恢复生态功能的全部考虑。
明确指标还使执行可以验收,避免双方只争是否已经花了钱。栽树数量达到并不当然证明成活率和时间合格,也不能擅自换成另一块无关土地完成相同数字,就称已履行原判。
三、保证金是履约担保与悔罪评价材料
秦某预交六万六千零二十五元补植复绿保证金,法院结合初犯、认罪及真实悔罪表现从轻处理。该款是为修复义务提供担保,不是缴钱后免于实际恢复,更不能直接当成购买缓刑的价格。
主刑、罚金、修复及保证金具有不同作用。法院最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能将保证金和罚金相加后宣传为所有同类案件交到某数额便能得到相同结果。
四、生效判项与实际履行应分清
保靖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2018)湘3125刑初5号判决,要求生效后两年内在指定地方栽植一年生杉苗五千零五十株,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没有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官方记载后来实际栽植同数量并达到百分之百成活率。百分之百是履行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判定标准,不能混写;也不能把本案补种比例作为全国每宗采伐案统一倍数。
五、当前争议须另核新旧法律
本案行为和终审均早于二〇二六年生态环境法典。现法典已于八月十五日施行,时间效力解释对旧事实、持续行为和已终审再审等分别规定,不能直接把旧案所引当年法律当作今天全部现行依据。武隆相关主体可借此学习如何准备许可、林地、专业修复方案和履行记录;真实案件仍按行为时点及适用法核查,让修复责任落实到可以验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