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债务即将到期,担心将来工资被执行,就先请亲戚配合做出一笔假借款,是否因为工资尚未被扣划便没有法律问题?最高法公开的王某科诉冯某军案,专门呈现这种预先制造债务、借调解文书准备转移财产的逃债方式。
造假发生在预防真实债权受偿的安排中
公开案中,冯某军除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担心其他债权人将来扣划工资,与亲戚王某科捏造三十万元借贷。其自己使用王某科银行卡制造转账、取现记录,再通过诉讼调解取得还款文书。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移送后,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请求并罚款。
该案与已经虚构债权、自己领取执行款的另一案件不同,关键不是已经分走了多少工资,而是双方捏造基本交易、企图为将来责任财产设置假的清偿出口。真实债务尚未进入执行,不会使这种虚假诉讼变成正常财产规划;但不能因此把任何亲友借款都推定为预防性逃债。
有流水却没有真实交付目的,仍需穿透核实
法院需要审查资金从哪里来、由谁控制、为何转回和取现,以及借款用途和所谓借款人与出借人真实意思。借用他人银行卡安排循环,并不因银行系统确实记录了转账,就自动证明存在真实借款。
亲友之间没有利息、没有书面合同的正常借贷,应依真实材料判断,与本案捏造债务不同。债权人发现一笔自己不熟悉的交易,也不能只凭亲戚关系指控造假,应提供控制资金、循环路径、矛盾陈述等可核实线索,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调解取得文书,不能保护恶意制造的优先出口
调解制度建立在真实自愿和合法基础上,不能被用来为假债制造可执行依据。即使双方快速表示没有争议,涉及他人合法权益及异常资金事实,法院仍须依法审查。错误文书已经生效的,也应通过法定纠错程序处理,不是只允许其他债权人接受。
本案公开的是再审纠错、驳回请求和罚款,不能补写已经刑事定罪或具体刑期。是否另构成犯罪及怎样追责,须按真实行为和法定条件办理;罚款也不是支付后就能继续保留假债的交易成本,更不意味着撤诉就必然免除后果。
偿债困难应留下真实协商,而非假债文件
武隆负债者可整理全部真实债务、收入及必要支出,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依法说明履行能力。亲友提供真实帮助的,资金来源、用途及约定应如实记录,不替他人出借账户、签假借条或配合不真实调解。
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保存其真实债权和发现的具体异常,依法向法院或有关机关反映,不自行扣取工资或公开无关个人信息。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未知实际地区、法院、案号及裁判年度不补为武隆。它的独立警示在于,预先安排虚假清偿出口也会受到查处,不必等财产已实际转走才重视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