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名称叫询问,不能据此排除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同样,接受询问时间较长,也不能仅凭一项现象就宣布发生刑事赔偿。刘守成案由法院结合录音录像及多项实际控制因素,认定正式刑拘前存在变相违法拘禁。本文依据最高法完整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先还原正式立案以前发生了什么
忠县检察院办理他案发现涉嫌受贿线索,二〇一六年五月以接触初查对象为由,连续三个夜晚在办案区询问刘守成,每次约从二十三时至次日九时;白天另送他处接受监察部门组织谈话。五月十三日才以涉嫌受贿立案、决定刑事拘留并报请逮捕。
五月二十六日,上级检察机关因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次日变更取保。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万州区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刘随后申请赔偿。不批捕、取保和不起诉各是不同程序节点,不能把五月二十六日直接写成刑案终结。
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只是笔录标题
重庆二中院赔偿委员会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从询问时间、场所、座位、方式及未保证必要休息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明显不同于通常对待证人的做法。法院认定,名义上传唤证人调查,实为变相违法拘禁;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实质看,应视为违法刑事拘留,进入国家赔偿范围。
据此,由忠县检察院赔偿人身自由金五千一百二十五点三二元。公开案例强调,正式立案前的变相拘禁可以与立案后的强制措施整体审查,赔偿期间从违法限制自由之日计算。但公开未列三个夜晚的逐日起止及全部天数,不能自行反算其中每一段。
实质认定不等于把所有到场协助都改成拘留
本案争点首先是没有按刑拘名称出现的实际控制应如何定性,而非已有合法刑拘超期后只赔超出几天。后一个问题另有现行刑事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则,不能代替本案前段事实的证明。只有笔录写询问,或只有本人认为不舒服,均不足以完整替代法院所作的综合判断。
对当下事项,应合法保存到离场记录、身份告知、文书与已知休息和活动限制情况,申请核查有关录音录像,不补造被强迫停留的细节,也不以冲突或逃避处理真实合法的调查。检察初查受贿和监察谈话是该历史案的背景,不能据此宣称今天各机关均有同一调查权限,或者所有监察谈话都可直接按该案处理刑事赔偿。
本案是刑事赔偿决定,不等于公开材料已判有关工作人员另犯非法拘禁罪。最高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时未披露赔偿案号及决定日期,亦未披露其他赔偿项目,均不补写。需要对应的是实际控制、案件终结和法定请求,不能只靠文书形式肯定或否定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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