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达到轻伤一级,是否就只能羁押并起诉?最高检公开的王某案,最终先作不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但两个阶段的判断依据并不相同。该案发生在亲属之间,也不表示可以把严重侵害简单当成家务事。本文研究公开办案材料,非本所承办。
先把冲突与双方伤情分别说明
王某与丈夫的姐姐王某香因房屋倒塌误会争执、相互抓扯,王某香六根肋骨骨折,被评为轻伤一级,王某则为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讯问王某、听取王某香意见,了解到双方都有和解愿望。
伤情不同与存在亲属关系都不是自动结案理由。故意伤害的行为、故意和因果仍应依法认定,是否采取羁押措施则还要核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条件,不应把一项损伤等级包办全部程序决定。
五万元协议,不等于当日五万元全部付清
在专职调解员、地方相关人员等共同参与下,双方达成五万元赔偿安排。来源明确,当日王某支付三万元,王某香表示谅解。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赣榆区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协议总额和当天实付应分别记录,不能为了表现和解效果改成当天全额履行。原材料还涉及当时当地会签文件对赔偿沟通的说明,这不应被扩大为今天全国所有伤害案件统一适用的最高赔偿标准。
不捕以后,仍有移送审查起诉与独立审查
公安移送起诉后,王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和解谅解、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依法不起诉,后续回访反映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不批准逮捕是强制措施阶段的决定,不等于提前承诺不起诉,更不能当成法院已经判无罪。反过来,不起诉所评价的从宽组合,也不能只凭最初有和解意愿就全部推定存在。具体到案、供述、协议和实际付款仍要有相应资料。
核查类似案件,可将逮捕审查所用的危险性材料,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事实证据、到案和认罚、赔偿履行分别归类。谅解必须真实自愿,不能以亲属关系施压,也不能要求被害人为凑从宽条件改变伤情。该案最终不起诉具体日期和案号未在公开材料披露,不补作与不捕同日;五万元亦不是对另一案件可承诺的结果报价。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三年公布的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三,公开材料不是完整卷宗或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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