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卷宗里已有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不能就此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应作的讯问当然已经完成。侦查形成的证据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职责不同,提出问题时亦应针对真实办理过程,而非仅凭没有见过某份纸面材料便推定一切结论无效。
审查起诉有应当讯问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讯问与听取律师意见不能相互替代。
应先核实讯问是否实际发生、由何机关依法实施、采用的合法方式及笔录对应情况。嫌疑人对具体事实提出了什么,是否存在翻译、身体状态或者笔录核对等问题,均应如实说明,不能只争论某位家属有没有得到电话通知。
原侦查笔录仍需按其自身条件审查
程序有待补正,不意味着原侦查笔录自动从证据中消失;原笔录是否真实、合法、能够证明什么,仍须依刑事证据规则判断。反之,原笔录已经签名,也不能代替对后来翻供、辩解或新材料的认真核查。
律师可以将涉嫌遗漏的问题与具体卷页对应,例如某次陈述的时间地点存在矛盾、某份新客观记录需要向本人核实。没有事实基础时,不宜笼统要求重新问完所有问题;确有关键事项也不能为了尽快结案,要求嫌疑人照抄先前回答或者放弃提出合法辩解。
提出具体程序意见并保留记录
可依法向承办检察机关说明所了解的讯问情况、希望核查的事实、相关材料及请求,并由嫌疑人如实陈述自身经历。书面意见的提交、签收或其他合法可证明的记录,有助于后续准确了解处理过程。
需要紧急说明的身体、语言或程序障碍,应明确其对讯问及意思表达的实际影响,不能只提供抽象评价。家属不应代为编写事实经过让本人背诵,也不能私下联系证人统一说法;保障程序的目的,是让真实事实和合法意见被依法审查。
后续救济不以一句自动无效代替分析
是否应补正、补充核查,或者在后续程序中依法提出相应意见,应结合案件阶段及实际问题办理。不能承诺只要漏了某项手续,就必然不起诉、无罪或者立即解除羁押;强制措施及实体结论各有条件。
武隆家庭可将移送通知、合法取得的卷宗信息、嫌疑人反映及已提交意见分别整理,由有权参与的主体依法沟通。避免把正常等待补办与真正未履行职责混同,也避免因担心提出问题会影响办理,就忽略可能影响事实核实和辩护权的重要程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