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检察听证规定中的五个工作日前,不能直接认定当事人在任何案件中都必须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收到听证通知。第二十一条该项规定的接收对象是案件管理部门,内容包括听证员人数、时间、地点等,属于组织抽选和联络的衔接要求。
先辨发送、接收和需要完成的工作
办案部门决定召开听证会,一般应在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案管部门;案管部门根据第十四条抽选、联络听证员,并及时反馈情况。这不是由当事人自行抽选人员,也不能把内部通知案管部门当作已经告知全部当事人。
条文保留一般二字,不能删成任何情况下绝无不同安排;但有特殊情况,也不等于所有准备事项可以不作真实记录。核时间时应找相应决定、通知和联络事实,不把最初报案或者第一次申请听证之日充作本项起点。
参加人的知情与准备,仍应依法保障
认清本条对象,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到会议开始才知道需要回应什么。第三条要求保障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决定告知另有安排。具体案件如另有适用的专项通知要求,也不能仅凭本条内部期限将其排除。
确有收件迟延、交通健康困难、关键材料尚无法核对等情况,应及时如实说明,提出具体安排请求。不虚构一个统一的法定五日准备期,也不因机关已通知案管,就放弃对实际参与条件的核查。
组织时限不改变全案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明确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安排抽选、等待开会与案件本身审查到哪一阶段,需分别核实;不能由内部准备五日推导原有期限当然增加五日,亦不能说这几天所有羁押、申诉或其他救济期间都暂停。
可以按真实状态列明申请、是否决定召开、案管抽选、参加人获知及实际举行等日期,说明争议具体落在哪一步。组织完成不表示案件必然支持哪方,听证未能按预期举行也不直接证明原实体决定错误,应依法分别处理。
依据:现行听证工作规定第三、十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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