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官员享有人身保护,并不等于任何涉嫌犯罪情形下都绝对不得依法逮捕。《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在规定不受逮捕或者拘留时,同时保留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措施的例外。但也不能据这一例外,反过来省去管辖豁免等其他问题的审查。
逮捕拘留例外,不是无程序许可
是否确有严重犯罪情形、由什么机关依什么法定程序处理,应有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把任何普通争议或网络指控都贴上严重二字。条例同时要求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和尊严受侵犯。
第十二条另对监禁规定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例外。涉嫌犯罪、采取措施与已有生效判决,是不同阶段,不能由一份未经确认的举报直接跳到监禁已经合法。
人身措施与职务管辖分开核
第十四条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行为的管辖豁免,按我国与外国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不能只用第十二条严重犯罪例外,自动宣布第十四条的具体问题全部无须审查;也不能只说本人是领事,便给每项私人行为一份绝对免责结论。是否履职、条约安排以及本人国籍或在华永久居留等相关状态,应依真实材料与第二十二、二十七条等核对。
不照搬外交代表的另一套规定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代表人身和刑事管辖另有规定,不能只将外交、领事两个称谓互换。任职文件、实际身份及适用规范都要对应,不由私人名片或办公地点决定。
可整理被指行为及其公务联系、相关任职状态、措施与判决文书、条约依据和真实损害资料,由有权程序核查。刑事事实仍须依法证明,程序上的特殊保护既不宣布行为合法,也不允许任何私人自行拘禁领事官员或者以私下赔付替国家作豁免决定。
依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十四、二十二、二十七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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